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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看法头条:(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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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125条是关于继承权丧失和恢复的规定,系在《继承法》基础上修改而来,第1款第1至4项延续《继承法》第7条、第2款在《继承法意见》第13条规定基础上作了修改,第1款第5项、第3款为新增条款。民法典新增一项相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并增设宽恕制度,受遗赠人比照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丧失受遗赠权,一方面规制了继承人的不法或者不道德行为,确保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不受影响,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将受遗赠人确定比照继承人适用继承权丧失制度则是弥补了《继承法》的缺陷,同时有利于规制受遗赠人的行为,完善了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


法信▪影响条文

【影响关系:吸收并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失效)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法信· 裁判规则


1.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是否为情节严重,是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的要件——李蕾、张耘铭诉张盛昌、石德明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只有虐待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2.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秦一华与秦又国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不丧失继承权的,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确有悔改表现;二是要得到被遗弃或待人的宽恕。


3.继承人擅自烧毁遗嘱的,丧失继承权——等诉阎崇红等继承析产案

案例要旨:继承人伪造、纂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涉案继承人在未告知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擅自将被继承人的遗嘱烧毁,不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销毁遗嘱,故丧失继承权。

案号:(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338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4.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故意杀害行为,丧失继承权——李萍诉陈斌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故意杀害行为,不论既遂或未遂,均应认定其丧失继承权。即使被继承人表示宽恕该继承人,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仍可通过法律程序或其它途径认定该遗嘱无效,依法认定该继承人已丧失继承权。


5.非为争夺遗产而重伤致死其他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郝甲妻诉郝乙继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行为人不以争夺遗产而因其他照顾问题产生矛盾,重伤致死其他被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



法信·司法观点


1.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无论被继承人是否有宽恕的表示,都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均属于法定的绝对丧失继承权事由。由于此两种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故不论被继承人是否在事后给予宽恕,继承人均不得恢复继承权。其中,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管是出于何种动机或者目的,也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也不管最后是否给予刑事处罚,只要其行为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则依法丧失继承权。至于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应当区分其实施犯罪的目的,如果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同样绝对地丧失继承权;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并不当然丧失继承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存在法定的绝对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则即便被继承人对其进行宽恕并在遗嘱中指定其作为继承人,该部分遗嘱无效,该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恢复,该继承人的继承权相关遗产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在其他继承人间进行分配。



2.欺诈或者胁迫手段妨害被继承人遗嘱自由

《继承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对实施欺诈或者胁迫行为的行为后果未予规定。遗嘱无效与继承权丧失乃截然不同的两个制度,不能相互取代。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严重侵犯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权利,其危害性不亚于其他四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在法国、 日本、德国、瑞士、奥地利等国的民法典中都将这一行为规定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随着我国遗嘱继承的日益增多,这种严重侵害被继承人遗嘱自由权利的行为,有必要作为继承权丧失的事由,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示对此种行为的惩戒。审判实践中适用该条款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继承人实施欺诈或者胁迫之目的在于使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者撤销遗嘱,但对于其实施该行为之结果是利己或是利他(包括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则在所不问,均应丧失继承权。设立继承权丧失制度重在制裁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遗嘱之不法不道德或者不正当行为,倘若欺诈或者胁迫行为需以利己为继承权丧失之要件,则必然导致利害关系人举证困难,从而激励恶意继承人借此规避法律行为,使继承权丧失制度之目的落空。第二,该条款中的“遗嘱”应为有效的遗嘱,即继承人以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迫使、妨害遗嘱人所订立、变更或者撤销的遗嘱仅限于有效遗嘱,如为无效的遗嘱,例如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或者不符合法定要件、违背公序良俗所立的遗嘱等,即使继承人有欺诈或者胁迫之行为,也不丧失继承权。


3.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有扶养、赡养能力的继承人,对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绝承担扶养或者赡养义务的行为。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行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这里所说的遗弃行为情节严重,可以从继承人的扶养、赡养能力,继承人是否存在长期不照顾被继承人、不提供生活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经常对其进行精神或者上的折磨,如经常以殴打、冻饿、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或是长期侮辱、谩骂、不予理睬等非手段,折磨、摧残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跨度、手段、次数、后果及社会影响等诸多方面综合考虑。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该项并不以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为必要条件。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为了夺取遗产,假冒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虚假遗嘱的行为。篡改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将遗嘱的内容作有利于自己的篡改行为。销毁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继承人担心遗嘱的内容于自己不利,为争夺遗产而将该遗嘱销毁的行为。如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因不具备法定形式可能无效,继承人以使其具备该法定形式而加以变造,应当认为不构成继承权丧失的事由。因继承人此时实施的行为系为实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而非捏造或者假冒被继承人的意愿。对于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可以综合其行为是否导致遗产遭受损害、继承遗产的成本显著增加、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无法表达等因素认定。


5.被继承人宽恕制度的适用

根据前述立法意图,宽恕制度有严格限定条件,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才能予以宽恕。民法典对被继承人作出宽恕的意思表示之方式、对象及场合均未作出规定。从文释角度出发,被继承人的宽恕应当属于单方行为,即被继承人作出宽恕的意思表示即生效,无需该意思表示到达继承人。被继承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明示宽恕继承人。例如,被继承人在给他人的信件中明确表示自己宽恕该继承人;被继承人也可以用特定的行为默示宽恕继承人,即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通过该行为表示被继承人已经对继承人的行为作出了宽恕。

(以上观点均摘自:江必新、夏道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137~1139页)


法信▪关联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六条 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七条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八条 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第九条 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受遗赠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