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评估。、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鉴定、评估,并告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鉴定、评估的时限与、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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