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的概念是什么?
狭义的行政执法: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将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作用于具体对象并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
广义的行政执法: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的范围有哪些?
狭义的行政执法,即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
不含行政复议等行政救济行为。
9+X: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
再进一步分类,对工作实践指导作用比较大的可以分为受益性行政行为和损益性行政行为。其中受益性行政行为有代表性的是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损益性行政行为代表性的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其中行政强制又可以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分别体现在行政强制的前置程序和后置程序。
行政裁决较为特殊,既是行政执法行为,也可以看作是一种行政救济行为。传统的行政救济行为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这些并不属于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诉讼很容易区分,对于行政主体来说也就是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通行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行政执法是双方的行为,行政复议是三方行为,具有准司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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