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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对方已经还款

他们偏说没有,还向法院提起诉讼

大白

两个耍“小聪明”的原告

不仅要被罚款,还面临司法拘留



3月11日,原告李某向慈溪法院起诉,表示他曾借给被告王某5万元救急,约定月利率2%,但王某至今分文未还。


收到起诉状的王某却十分不解:“明明我已经还了啊?”


开庭审理时,原告李某又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王某归还借款3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


一个一会要求还5万,一会要求还3万,一个说早就已经还清了,究竟谁说的是真话?

通过比对、核算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转账记录,法官发现,原告李某只给了被告王某4.25万元借款,而王某通过、支付宝等方式已经分多次向李某转账共4.7万元。原来是李某说谎隐瞒了被告已经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合计4.7万元和实际出借本金仅4.25万元的事实!


李某这一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最终法院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司法拘留5日的处罚。


另一起民间纠纷案的原告陈某也同样“整”了这么一出“操作”。


3月13日,陈某起诉称,他借给被告周某共计12万元,但对方至今分文未归还。然而法官在审查被告提供的银行交易凭证时却发现,被告周某其实早已归还了7.08万元。


法官向陈某提出质疑,陈某百般辩解、态度恶劣。最终陈某因隐瞒债务已经部分清偿的事实被法院罚款5万元,司法拘留15日。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今年以来,慈溪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实施办法》,“防”“打”并举,加大甄别力度,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最后一公里”难题。截至目前,已甄别涉嫌虚假诉讼案件6件,确认3件,其中1件移送立案侦查,2件作出司法处罚。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解答》,这些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一)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①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②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③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④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⑤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⑥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⑦假借民间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或变相“”“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⑧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二)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①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②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

③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④ 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

⑤ 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⑥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⑦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