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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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规定:B公司委托A公司加工生产某产品,原材料由B公司提供,加工场地、人员、仓储、产品装卸、代加工活动均由A公司提供;委托加工期限从2019年5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委托加工期限届满,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止;A公司应按照B公司的要求组织生产。后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加工补充协议》1份,因第三方因素,包含设备因素、环保检查及不可抗力等达不到产量的,按照实际加工量结算,不按照之前保底的约定。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B公司暂无生产计划,2021年7月1日起的生产计划需依据市场及生产需求确定。2021年1月份以后,A公司不再组织生产。之后,A公司与B公司发生纠纷,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赔偿租赁保底加工费并赔偿造成其窝工的基础电费和人工费。B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及《委托加工补充协议》并返还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一、解除A公司与B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9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2020年1月1日签订的《委托加工补充协议》;二、B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A公司支付保底加工费1058065元、律师费4万元;三、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B公司返还财产。双方均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观点分歧
本案中,是否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及《委托加工补充协议》,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没有按照《委托加工协议》及《委托加工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租赁保底加工费及赔偿造成其窝工的基础电费和人工费,构成根本违约,违约方无权请求解除合同。第二种意见认为:B公司作为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B公司通过提出反诉方式提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法官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1.涉案合同已经陷入僵局,应允许B公司以反诉的方式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根据《委托加工补充协议》约定和本案查明的事实,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B公司暂无生产计划,2021年7月1日起的生产计划,B公司需依据市场及生产需求确定。2021年1月份以后,A公司不再组织生产。B公司因市场及生产需求无法预测的原因,请求解除合同主观上并无恶意。如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明显显失公平,A公司在不组织生产的情况下,仍然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2.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无法适用《民法典》中“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该条款是关于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和非金钱债务不适用强制履行情形的规定。A公司请求赔偿租赁保底加工费并赔偿造成其窝工的基础电费和人工费,该主张属于金钱债务。因此,该条款不能成为B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3.违约方可依据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请求解除合同。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加工合同是B公司作为定作人为了满足其市场需求而订立的,A公司作为承揽人应根据B公司的指示进行工作,B公司在合同成立后因市场及生产需求发生消极变化不再需要A公司完成工作,且事实上A公司也没有组织生产,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允许B公司解除合同。但法律赋予B公司合同解除权的同时,仍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作者:王一仲 枣庄市峄城区法院 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 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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