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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代书遗嘱”

让堂兄妹对簿公堂

这份由他人代书的遗嘱是否有效?

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家住兰陵县某村的张某远老人去世后,其侄子张甲拿出一份代书遗嘱称,老人生前由其照顾生活起居和医疗陪护,因此老人立下遗嘱,由张甲继承其房屋3间、责任田1.8亩,且去世后丧葬由张甲主办。老人遗留的房屋现由老人的养女张乙占用,为此张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真实、有效,并要求张乙将涉案房屋、责任田交付给张甲。

老人的养女张乙则表示,其自幼由张某远抱养并以父女关系登记口,出嫁前一直随父亲生活,父亲生前饮食起居及住院期间多由自己照料,根据法律规定,自己享有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及涉案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甲系案外人张某远的侄子,张乙系案外人张某远的养女。案外人张某远于2021年4月22日立下遗嘱,明确其去世后3间房屋及1.8亩责任田由张甲继承;3万元除后续治疗、去世送殡等费用后,所剩余款由张某文、张某明、张乙平均分配。遗嘱由刘某代书,张某远及证明人曹某、刘某、杨某均在遗嘱上捺印确认。

法院认为,该案存在两个焦点:一是代书遗嘱是否真实、有效;二是遗嘱中处置的各项遗产能否被合法继承。

针对焦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张某远遗嘱由曹某、刘某、杨某见证,由刘某代书,刘某、杨某均在遗嘱上签字捺印,张某远、曹某因自身原因未亲书签名,但均在遗嘱上其名字处捺印。该遗嘱形式上虽有轻微瑕疵,但结合庭审中三名证明人均到庭证实了该份遗嘱的形成经过及遗嘱的大致内容,可以证实该遗嘱系张某远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涉案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焦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本案中,涉案房屋为位于兰陵县某村的3间自建房,有临沂市村镇私房所有权证证实,系张某远合法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故当张某远已死亡并注销口,张乙亦已婚嫁且籍迁出后,1.8亩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取得基础全部消灭,因此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处理,遗嘱中关于1.8亩责任田的部分无效。

法院依法确认,除“关于责任田1.8亩由原告张甲继承”外,张某远代书遗嘱中其他内容为有效遗嘱;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张甲所有,被告张乙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案涉房屋返还给张甲。被告张乙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遗嘱人不识字或生病不能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作出相应规定,本案中的代书遗嘱形式上虽有轻微瑕疵,但结合庭审中证人证言,可与代书遗嘱内容相互印证,故涉案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法官提醒,遗嘱生效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要件,尤其是代书遗嘱,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难以得到保证,导致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编写:李晓萍

兰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