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赠予给个人的股权是个人财产?
举个例子,2019年1月,王先生父母将名下股权50%赠与王先生,之后王先生与妻子离婚,妻子要求分割其名下股权,王先生认为该股权是其父母赠与给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问王先生的说法有无道理?
我们先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妻子分割股权一半的份额。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婚内王先生父母将股权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的行为,是否应当视为对王先生个人的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106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归一方的除外”,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对于婚内接受赠与的财产,在未签订赠与合同明确是对个人赠与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对该夫妻双方的赠与。
如果父母赠与子女财产价值比较大,担心子女离婚财产被分割,最好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明确该财产是赠与给其个人,必要时可以做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当然也有简易的方法,比如可以把赠与合同拍照通过邮箱进行保存或者在里进行收藏,这样既能够保障赠与合同不会丢失,同时也能够显示签订赠与合同的时间,以免被误认为是出了纠纷以后补签的赠与合同。
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对外股权,无效?
双方结婚后,投资的公司,登记在一方名下,股权的财产权和收益毫无疑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既具有财产属性,同时也具有股东个人的人身属性,尤其对于优先公司而言更为明显。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权的合法转让的主体就是股东本人,而非家庭,因此股东股权转让无需经配偶同意。
当然,如果是在离婚纠纷中,恶意处分婚后股权,受损害一方可以提起撤销之诉,要求撤销转让行为,恢复股东身份,然后再对股权进行分割。
三、股权可以继承吗?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股权是可以继承的,除非公司章程对股东继承作出了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股东对公司的贡献,不仅体现在出资上,更多的是体现在为公司的发展而付出的智力劳动。 所以,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最好对股权的继承问题作出限制,如规定股东死亡后,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应当转让给其他股东。还可以对股权继承的程序、要求以及继承人的资格作出具体的规定,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稳定性。
股权继承还要注意一下问题:
1、发生股东资格继承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2、继承人是否有特殊的身份不能继承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如国家公务员。
如出现上述情况,继承人是无法取得股东资格的,公司应与继承人协商,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置,比如将被继承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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