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百种人有千百种婚姻,在中国人的传统思想里,还没结婚就签婚前协议,是不被信任的。诸如还没结婚就怕我分你财产,这才哪到哪,就开始筹谋退路了,等等说辞让即将进入婚姻的年轻男女对婚前财产协议望而却步。殊不知,婚姻需要感性也需要理性,有的人过着过着就把自己弄丢了,没有了个人世界,生活单位也只剩家庭。一旦有一天家庭出问题了,这才发现,不但自己不见了,自己的财产也不见了。签署一份婚前财产协议,既能规避日后风险,也能使夫妻二人成为利益共同体,彼此共同朝着更好的目标努力。
但是婚前协议存在众多雷区,常常因为签订的内容不当,语言表达方式上的问题而被认定无效,与最初的保护权益和规避风险的初衷背道而驰。且网络上的模板也参差不齐,很难找到一个全面且适用自身的。这里陈律师就谈谈婚前协议的应用技巧。
首先,要想协议在形式上获得认可,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1、 要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之上。协议必须是在双方自愿,且没有胁迫,的前提下自愿签订。
第2、 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口说无凭,形成正式的书面文件才可以作为提供协议内容的证据。
第3、 约定的是彼此的婚前财产,不能是他人的财产。
第4、 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在我代理的一些案件中,就出现一些当事人费尽心思婚前协议,但因限制了另一方的人权、人格权而被认定为无效。如离婚自由权,通信自由权,以及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比如约定过错方无权提出离婚,发朋友圈忏悔认错等。签订婚前协议要量度而行,否则只会适得其反。
第5、 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或国家利益的情形。
签订婚前协议一般会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内容:财产协议、忠诚协议、婚后生活约定、子女抚养。其中财产协议又分为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债权债务等。内容约定上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点 ,下面我来一一分析。
在财产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即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以及例外规定。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既然是约定,当然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婚前签订的就属于婚前协议,所以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的产权、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以及婚后各自的收入、接受的赠与、继承的财产这些方面进行约定。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这些书面形式的约定不需要经过公证就能产生法律效力。
下面陈律师来讲一个案例。王磊是北京一家传媒公司的80后师,与妻子小美经人介绍,于2015年6月1日登记结婚。在领证前一年,2014年7月,王磊在北京市大兴区买了一套房子,支付首付款100万元,并以个人名义住房公积金贷款90万元。婚后二人共同还贷,每个月8500元。现在房子登记在男方王磊名下,登记结婚前一个月,双方签订婚前协议,内容如下:对于房产今后的权利归属及相关责任事宜,双方一致协商并同意,住房归双方共同所有,房屋财产所有权为双方共同所有,各占50%.
两人婚后感情生活不和,2016年8月开始分居。随后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当初约定的房屋财产以及其他共同财产。王磊在法庭上说,婚前购房款均是我及我父母辛苦积攒,房子是我个人所有,该协议属于赠与协议,在房屋产权未变更登记之前,我随时可撤销赠与。
一审法院认为,王磊与小美婚前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房屋产权系一人一半,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应当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对于王磊主张该协议系赠与合同的答辩意见,从该协议的实际履行及签订的时间,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实际情况,该协议不符合赠与合同的形式要件且该协议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是夫妻之间关于婚前财产的约定。
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小美的请求,将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产权虽归男方王磊,但除去剩余房贷之外男方还需折价补偿女方一半房款。王磊不服依法上诉,认为结婚一年多就分居了,仅凭一纸协议就要求分割房产有失公平,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原判。
通过这个案例,给大家提个醒,婚前财产协议,要区分赠与和夫妻关于共同财产的约定。如果是一方将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将会被认定为赠与,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不动产的,在产权未做变更登记之前均可撤销赠与。而财产约定则不以物权的转移作为生效条件,也就是你们签署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不管房子有没有过,有没有加名字都有效。而且财产约定协议不可单方撤销,只能双方协议解除或者以新的协议覆盖旧协议。
再者,财产约定还可以对没有实际拥有的财产进行约定,而赠与只能对现有的具体的财产进行处置。比如婚前个人财产中的存款产生的利息,原本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约定为共同财产,再比如婚前一方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也可以约定为产权共同所有,刚才的案例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
2019年4月4日,亚马逊创始人贝索斯和妻子麦肯奇完成离婚手续,这对结婚25年的患难夫妻最终因男方的婚外恋情分道扬镳,也让很多人心底一阵唏嘘。在婚外恋高发的年代,不少人希望通过婚前协议降低对方的风险,同时也给自己一份财产保障。于是出现这样的婚前协议内容来约定双方的忠诚义务:一方,离婚时净身出,且没有权利主动提出离婚。这样的协议内容剥夺了对方的财产分割权利,离婚时若另一方反悔,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反而会按照实际情况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协议的财产方面,还有这样的约定:说,如果一方,则必须在离婚后20年之内将收入的30%支付给无过错方,或者一次性支付200万赔偿金。这种约定严重超出过错方的支付能力,或者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影响其履行赡养、抚养义务以及对第三人的债务履行,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还有一些约定违反基本人权,或违背公序良俗。比方说,一方,必须在街心花园长跪3天,赔偿对方青春损失费,这样苛刻的条件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子女抚养权上,也不能通过婚前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协议中不能约定说,若一方, 则放弃孩子抚养权,或离婚后放弃监视权,永世不得见孩子,由另一方全权抚养。
首先,我们要知道,监护权和抚养权是不同的,抚养权能约定,监护权却不能,监护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只能法定,在没有证据证明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明显对被监护人不利的情况下,监护顺序不能依协议而改变,监护权也不能因协议约定而被取消。
第2, 对于抚养权,监视权,通过婚前协议约定也属于无效协议,这是因为婚前协议不能涉及人身权的内容,这也是为孩子考虑,试想一下,如果孩子能被父母通过一纸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是何等的不寒而栗。抚养权只能通过双方离婚协议确定,或者根据双方情况由法官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说到这给大家总结一下婚前协议签署的要点以及在语言表述上有哪些技巧:首先公平自愿是前提;其次要尊重人身自由权、权及人格尊严;再其次,区分赠与和财产约定,而且只约定静态财产还不够,要注意隐形财产和财产收益转化,最后财产约定要明确,具体,不能模棱两可。切忌用则净身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等字句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也要符合一方的实际经济能力。只有严谨的表达才会被法律认可,达到约定的目的。
最后陈律师想告诉大家,婚前协议是把双刃剑,签或不签并不能一概而论,不签也不代表完全丧失主动权,是否签订也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签,则本着公平坦诚的原则。共同商讨决定,而非苦心意图骗财骗物。害人终害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