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何某的房屋位于湖北省某市某区,该房屋登记在其丈夫王某名下,王某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王某不幸于2004年去世,作为妻子的委托人何某通过继承取得了该房屋的合法权益。
2017年9月,涉案房屋所处地块要进行拆迁,委托人何某基于对于政府拆迁行为的信任与支持,应拆迁办工作人员要求,在与征收部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以xx市xx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但双方并未就征收房屋的状况及面积、房屋的价值补偿金额以及进行房屋安置的具体方式协商一致达成合意。
此后,在该协议签订的两年多来,征收部门从未就上述具体事宜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当然更未实际履行协议内容。委托人针对已经签署了空白协议但补偿无法确定和落实的情况,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寻求解决之道。
在明律师在充分了解基本案情的基础上,于2019年9月15日指导委托人何某向区城区改造更新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委托人与区城区改造更新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2019年10月22日,委托人收到更新局信息公开回复一份,其内容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照片复印件一张,该协议书除了增加了王某和王某某两人的签字及手印外,其他内容与2017年委托人签字时的状态一致,均为空白。
因此,梁红丽律师团队经过委托人的授权,向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发出律师函,提出代理意见与撤回意思表示的重要声明。
梁红丽、律师认为,委托人何某于2017年9月在空白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乙方处签字按押,直至今日,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的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并未与其协商确定征收房屋的状况及面积、房屋的价值补偿金额、进行房屋安置的具体方式等内容,且没有在该协议甲方处加盖公章。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这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未实际生效。
因此委托人何某作出如下声明:何某撤回与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意思表示。双方今后若针对涉案房屋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需重新签订新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同时基于此种情况,两位律师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收部门需按照法律规定向委托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不得在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情况下拆除其房屋。若发生强拆事件,委托人对此将保留诉讼权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在发出律师函提出代理意见与撤回意思表示的重要声明后,房屋征收部门作出了该房屋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案件正式进入法律流程,避免了当事人因签署空白协议导致补偿不到位的法律风险。
梁红丽律师团队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遇到征地拆迁时,类似的补偿安置面积、方式、金额等约定不明的空白协议一定不要签字,无论征收方如何解释说明都不要相信,只有见到了上述法定的协议条款内容,才能考虑签还是不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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