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保证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过错方为表示悔过、挽回婚姻生活而向另一方作出的不再家暴、、等相关承诺,如若违反保证导致离婚,则过错方需向无过错方赔偿损失或将全部或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对方的一种文书。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婚内保证书的性质如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案例
边某与李某于1991年4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8年,边某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理由为李某对其实施家庭,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理由不是边某所述,其主张2016年6月边某与任某同居至今,同年9月4日,边某为其书写保证书,李某认为按照保证书,边某名下房屋、财产都应归其所有,并向边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保证书的内容为:“边某,不再去找任某了,不跟她一块过了,我愿意和老婆女儿一起生活,从今以后不再有任何做对不起的家庭的事、外遇的事情,如果再犯净身出,特此保证”。该保证书边某签名下方有“从今以后,边某的工资卡、住房卡等自己拿着,父母遗房产归边某,李某不参与边某的家事,某房屋归李某所有,一区3#楼×”字样。边某认可上述文字的真实性,但称是受李某逼迫书写,因双方均未签名,故其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边某虽否认其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但根据婚内保证书可以认定,由于边某的不当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边某应当负主要责任。现李某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备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判定。离婚后,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应本着照顾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处理。边某出具的保证书,非以离婚为前提而设定的财产分割协议,李某以此主张不应分给边某财产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文启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相应约定。保证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只要具体明确,即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婚内财产约定的性质,应当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本案中,边某所出具的保证书,由于对财产的约定附加了前提条件,即“再犯净身出”的约定,此类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认定为以离婚为前提而设定的财产分割协议,也就不具备婚内财产约定的性质,因此不予采信。但保证书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强加或胁迫,不违反法律规定,即是有效的合同书或承诺书,至少可以起到证明力的作用,进一步证明对方的过错责任,无过错方可以由此向法院申请损害赔偿。
文启律师建议
婚内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视其具体内容以及案件情况而定。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书中的违约条款不要写“就净身出”,可以明确列出哪些财产权益要作为违约后的惩罚,房产写明地址、产权证号,车辆写明车牌、品牌等,便于法院认定及处理。此外,关于财产的约定最好另行签订一份书面的婚内财产协议,该协议明确受法律保护,必要时可以进行财产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