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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传统的家庭劳动生活中,一直是男耕女织,“你耕田来,我织布”。

到了现代,很多家庭是“你赚钱,我带娃”,夫妻双方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虽然,对家庭的贡献都是一样的,没有大小之分。“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

但是,对于辞去社会工作,在家从事家务劳动的全职太太来说,还是不太公平的,在离婚时,有必要对长期在家里,在家庭事务中付出较多的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

正是基于此,,今年刚实施的《民法典》,在这方面,作出了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案情简介】

安徽巢湖的夏先生和李女士是夫妻,双方婚后生育一双儿女,为了照顾好两个孩子,让丈夫安心创作,李女士辞去了工作,回家当了全职太太,专心相夫教子。

夏先生不负期望,创业成功,积累了较大的家庭的财富。

但是,时间一长,特别是近几年,双方矛盾逐渐增加,日益激化,夏先生数次起诉离婚,一次因为双方亲属的劝说,犹豫的夏先生撤回了起诉。

另一次是因为法院从维护家庭完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驳回了夏先生的诉讼请求。

2021年4月,夏先生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这次,李女士同意了夏先生的离婚请求,双方对孩子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达成了一致意见。

但李女士认为自己多年在家抚养孩子、照顾家庭等方面付出很多,要求夏先生给予其20万元的经济补偿。

夏先生对此不同意支付。

最后,安徽巢湖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夏先生酌情支付李女士“家务补偿”5万元。

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周律师说法】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离婚,在孩子抚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分割等方面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双方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一般是准许的。

本案中,李女士多年来在家照顾家庭、抚养两个孩子,没有出去工作,一直通过家务劳动为家庭做出特殊的贡献。

夏先生之所以能创作成功,与李女士在家“相夫教子”,为其创造一个稳定的家庭大后方,有着极其紧密的关系。

而李女士由于长期在家从事家务劳动,与社会性工作几乎“脱节”,无论是专业技能,还是工作经历的积累,都十分不利。

李女士离婚后重新融入社会,找工作,困难很多,因此,其有权要求夏先生给予一定的家务补偿。

对此,我国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夏先生酌情支付李女士经济补偿5万元,是合法的,也是符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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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义务解答,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