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有没有效?
一、案情简介
2008年3月,某公司与服务中心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服务中心应向某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共计200余万元。服务中心在完成审批手续后,已向某公司支付了100余万元,尚存在欠款90余万元未付。某公司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服务中心支付拆迁款90余万元并承担其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二、被告答辩
服务中心认为:1、该《拆迁安置协议》无效,在无事实依据下,将办公房屋安置为商业用房,补偿款超过实际价值;该协议不是固定格式文本,其中额外约定按照房屋净面积计算补偿款,应该按照建筑面积,且将搬家费金额也约定过高,这些约定造成了国家经济损失且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无效。2、某公司应该退还已取得的补偿款,协议无效,服务中心不应该继续履行,且市纪委督办已开始要求追缴某公司获得的补偿款。
三、法院审理
本案中,《拆迁安置协议》按性质属于行政协议,服务中心具有签订协议资格,且签订协议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从行政行为上《拆迁补偿协议》不存在《行政诉讼法》中确认无效情形。在审查该协议是否有效,还需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法》中无效情形。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房屋拆迁补偿方案》规定,双方签订协议不存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及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所以该协议合法有效。
四、法院判决
被告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某公司拆迀款9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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