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明确约定婚内财产归属的一种协议。具体条文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内财产协议顾名思义,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写清财产归属问题,下文将作出简单介绍,读者如果有相关需求,我们可以提供一份基础模板(可私信或浏览器搜索秦嘉泽律师获取联系方式)。如果读者的财产情况比较复杂,婚姻状况复杂,需要定制协议也可以私信或电话。
一、写明双方基础身份信息、婚姻信息
这一点在协议中非常重要,表示双方的感情基础以及订立本协议的法律基础。
二、婚内财产协议要写明对财产的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就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作出约定。
1. 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一人一半(离婚时虽然属于婚前财产但也需要分割);
2. 可以约定婚前财产都归某一方所有;
3. 可以约定婚后财产都归某一方个人(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4. 可以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双方按照某个具体比例分割,这种约定方式常见于买房时双方父母都出资,但是出资数额不同的情况,男女双方可以选择约定父母出资下的房屋占有比例;
5. 还可以就未来可能产生的财产作出处理,比如约定股票期权在未来所获得经营收入都归一方,再比如未来各自所获得工资属于各自。
三、婚内财产协议尽量避免提到“离婚”二字
离婚属于人身自由,如果婚内财产协议提到离婚有可能被认定为未生效的离婚协议,又因为双方没有离婚登记而无效。
四、婚内财产协议要公证吗?
这也是常见的婚内财产协议问题。
北京律师秦嘉泽律师团队就此的建议是,要区分协议的使用条件进行公证。
公证下公证员对协议的审查比较严格,所以公证员会对协议的格式、内容有所要求,这就导致很多时候公证下当事人无法约定某些具体条款。
但如果涉及到双方在海外的财产,最好还是对协议进行公证。因为纯粹的中文协议,双方签字后涉及的海外财产发生争议,大概率需要在海外法院处理,这时一方反悔否认自己签署过婚内协议,申请就协议做笔记鉴定,但是中文文书在外国机构很难进行鉴定。
这时公证的优势就是海外法院看到后采信协议真实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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