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关系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合伙关系是一种灵活的、自由的、民间的组织形式,适用于小规模、高效率、高风险的经营活动。
合伙关系有利于发挥合伙人的专业技能和资源优势,实现资源整合和利益共享。
不过,在合伙关系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风险,如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和执行?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如何承担责任?合伙人如何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这些问题涉及到合伙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合伙人之间容易发生纠纷和争议的地方。
李先生、王先生和张先生是三个高中同学,毕业后各自从事不同行业。李先生是一名软件工程师,王先生是一名市场营销专家,张先生是一名金融分析师。
他们都有着创业的梦想和热情,于是在2020年初决定联手创办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提供在线理财、、支付等服务。
他们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而是口头约定了以下几点:
一、三人以平等地位成为合伙人,共同决策公司的经营管理事项;
二、三人各自出资100万元作为公司的资本,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三、三人各自负责公司的不同业务部门,按照工作绩效领取工资和奖金;
四、三人均不得擅自退出或转让其合伙份额,除非得到其他两人的同意。
公司成立后,在三人的共同努力下,业务发展迅速,客数量不断增加,收入也稳步提高。
不过,在2020年下半年,由于受到新冠疫情和金融监管政策的影响,公司遭遇了严重的经营危机。
公司的业务出现了大量坏账,支付业务受到了严格限制,理财业务也遭到了客投诉和退款要求。
公司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和法律风险,无常运营。
在这种情况下,三人的态度出现了分歧。
李先生认为,公司已经没有前途,应该及时清算债务,解散公司,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王先生认为,公司还有希望,应该寻求外部投资,调整经营策略,挽救公司的形势。
张先生认为,公司的危机是由于其他两人的管理失误和业务不力造成的,他自己没有责任,应该退出合伙关系,收回自己的出资,并要求其他两人赔偿他的损失。
三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互相指责和诉讼,导致公司陷入了更深的困境。
本案中,原告李先生、王先生和张先生之间存在两个主要争议点:
一、三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伙关系?
二、三人之间如何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针对第一个争议点:
本案中,三人在创办公司时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而是口头约定了一些基本事项。
这种口头约定不能构成有效的合伙协议,也不能产生有效的合伙关系。因此,在法律上,三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伙关系。
不过,在实际上,三人已经按照口头约定进行了出资、经营、管理等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利润。
这种实际行为表明了三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事实上的合伙关系。事实上的合伙关系虽然不受法律保护和承认,但也不完全无效。
事实上的合伙人之间仍然应当按照合伙的原则,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共同决策、共同管理、共同承担债务等。
针对第二个争议点: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这一规定适用于正式的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也适用于事实上的口头形式的合伙协议。
本案中,三人在创办公司时口头约定了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这一约定虽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公司经营期间得到了三人的执行和遵守。
因此,在法律上,这一约定应当视为有效,并作为三人之间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依据。
此文以一个合伙关系中如何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案例为例,分析了合伙关系的法律特征、合伙协议的形式要求、事实上的合伙关系的认定和处理、合伙人的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合伙人的退出和转让、合伙关系的终止和清算等问题,并结合最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来进行法律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