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知多少?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约定,且该书面约定优先于法定规则。协议离婚是多数人的选择,婚姻登记部门会提供离婚协议模板,要求夫妻双方自行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分割做出约定,双方签字生效后,即能办离婚登记手续。
但实践中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频发,究其原因在于离婚协议约定存在瑕疵,导致双方离婚后仍就相关约定产生争议、而诉至法院。那么离婚协议应当如何约定呢?
【案例介绍】
案例一:
【裁判规则】离婚协议后,沟通就协议内容进行实质变更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认定达成新的协议。
【法院认为】二审期间,成某向本院提交了双方聊天记录、成某与谭某于2019年5月18日的对话、演算草稿、成某与建行刘旭的对话、刘旭名片、成某与谭某于2020年7月4日的对话,证明双方达成补偿款为230万元的新协议。二审法院认为,成某与谭某就涉案房屋补偿款先后达成两个协议:一是书面离婚协议,补偿款数额为120万元;一是沟通达成的协议,补偿款数额为230万元。沟通达成的协议系双方最新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双方已达成新的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应按照最新的合法有效协议予以履行。
【案件
案例二:
【裁判规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在离婚时就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且已由海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备案,故双方均应当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履行。本案中查明涉案房屋系李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离婚协议书》“双方财产归张某所有”的约定,涉案房屋应归张某所有。
【案例
案例三:
【裁判规则】未房产证的房产,在离婚时仅对使用权做出约定的,不影响双方按照法定情形分割所有权。
【法律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南里二区3号楼4门303号房屋(以下简称303室)系辛某与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双方离婚时,因产权证尚未完毕,故调解协议仅对房屋使用权进行了处理。2011年2月杨某两次所写保证书及2011年7月14日与辛某所签订协议,均系对303室使用权所作出的处理,不能视为杨某对303室所有权的放弃,杨某有权就该房所有权主张权利。
【案件
【律师提示】
根据上述裁判规则,离婚协议书写应注意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第一, 协议中对约定的财产现状做出描述。
建议在协议中约定财产时,对财产的现状做出明确描述,比如房产的坐落、性质、四至或分布、所有权登记、是否有抵押、是否有未清偿的贷款等,比如公司股权的公司名称、股权登记、认缴出资额、是否实缴、股权对应价值等,比如投资性金融凭证的数量、金额或截至约定日的价值、登记情况等。
第二, 协议中财产名称、权属、份额等应约定明确具体。
根据财产的现实情况,对财产的使用权、所有权、收益权等做出明确的约定,比如楼房住宅的权利归属、补偿金额、剩余贷款清偿安排,比如公司股权是做份额变更还是对价补偿、以公司名义的负债如何分担等。
第三, 对暂不符合分割条件的财产、权属、份额等可做出预先约定。
比如尚未取得房产证,目前仅可对房屋使用权进行约定,未来房产证手续齐全后,所有权登记份额如何分割,房屋贷款如何偿还等。
第四, 达成协议后再次沟通时,应注意慎重做出肯定性的书面回复。
针对已达成协议的内容,再次沟通时,应尽量使用语音通话,用语最好是协商的不确定语气,避免做出书面形的肯定回复,导致再次达成新的协议,导致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