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张源源
实习生 张杨
老人生前先后立下多份遗嘱,内容中对遗产的分配相互冲突。哪份才拥有最终效力?近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民法典生效后,对遗嘱的形式和效力均作出了新的规定。
2021年4月,家住南京的李女士(化姓)去世,留下位于广州路上的一处房屋及存款等遗产。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家人发现李女士生前在不同时间段内订立了多份不同形式的遗嘱,内容也相互冲突。
究竟哪一份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女士的父母早已过世,家中仅有一个弟弟、一个长期定居国外的和一个养女,但养女早就离开家庭,30多年来不曾与李女士有过联系,也从未尽过赡养义务。反倒是侄女小晴(化名)自小就和李女士亲近,与李女士一起生活并照料其日常起居,直至李女士去世。
2018年,80岁的李女士自书并公证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切财产归所有,养女无权接受任何遗产。2021年4月4日,因为侄女小晴的精心照料,李女士重新打印了遗嘱,决定名下的房屋由侄女小晴继承。3日后,李女士又在多位银行工作人员的在场见证下,口头表示名下的外币存款由侄女小晴继承。当天下午,李女士去世。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法院认为,李女士生前就其名下房屋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和一份打印遗嘱。打印遗嘱设立时有两位见证人在场见证,所以该打印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又因为打印遗嘱是李女士所立的最后遗嘱,应以此份遗嘱内容为准。
而关于存款遗产的继承,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李女士去世当天的上午,在几名银行工作人员见证下,口头表示外币存款由侄女小晴继承,并已实际交由小晴保管处分,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律规定,小晴要求继承该存款遗产,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李女士名下的房屋及中国银行外币存款均由其侄女小晴继承所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柏川丽介绍,民法典取消了原继承法中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如果遗嘱内容相抵触,任何形式的有效后遗嘱都可以视为对任何形式的先遗嘱的变更或撤回,在效力层级上,以时间为依据,不再考虑是否经过了公证。
民法典顺应时代发展,新增了打印遗嘱作为有效遗嘱的一种。法律对于该类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明确,如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在打印遗嘱不止一页的情况下,遗嘱人、见证人,务必在每一页都要签名填写日期,否则没有签名的页面内容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是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见证人的见证对遗嘱的效力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民法典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及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无法成为遗嘱见证人,订立遗嘱时,需要了解法律条文对相关遗嘱形式所需的必要条件,这样才能保证遗嘱的效力。”柏川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