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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一下!(离婚协议书赔偿款男方不给起诉律师费用)男方起诉离婚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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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张某与葛某经人介绍相亲认识,两人交往后很快登记结婚。但婚后张某因无法忍受妻子葛某的脾气,晚上经常与朋友一起去酒吧夜店等场所寻找刺激。后来张某遇到了离异女李某某,两人迅速确立恋爱关系并导致李某某怀孕。

因自己的情人李某某怀孕,张某找了一天向妻子葛某摊牌离婚。葛某听闻丈夫非常生气,扬言绝不离婚并一定要将此事在两家亲戚之中宣扬,张某见状服软向葛某承诺,只要妻子同意离婚,自己愿意经济补偿葛某。于是两人当晚便签订了《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鉴于男方在婚内有的不正当行为(第三者女方李某某目前已经怀孕),男方自愿给女方补偿人民币100万元做为离婚补偿,男方应于双方离婚登记后1个月内给女方30万,于离婚登记后三个月内给付女方70万。如不能按期支付前述补偿款,则男方自愿将其婚前房屋XX小区XX楼XX号的房屋产权一半产权转让给女方,并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作为共有权人。”几日后两人便去当地民政局了离婚登记。

离婚后,张某才回家跟自己父母说了此事,结果张某的父亲怒骂儿子败家并表示绝不同意补偿。原来该协议书上约定的房屋(市价450万左右)是2009年张某父亲的宅基地拆迁安置房之一,当时安置人口为张某及其父母三人,共安置张家包括涉案房屋在内三套房屋,一套是两居室,另外两套房屋为三居室,三套房屋均登记在张某父母名下,因为考虑到儿子以后要结婚,所以才将两居室的小房子过给儿子,没想到儿子却一纸协议将房屋的一半转让出去了,最后协商不成葛某只能将张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某称其上班每月平均工资只有5500元根本无力承担100万的补偿,而且两人当晚的《协议书》属于双方在协商离婚中的一种沟通形式,但最终的结果未体现在离婚登记时的《离婚协议书》中,因此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葛某则表示由于张某有过错且着急离婚,故多次提出各种方案愿意给葛某补偿,双方这才签订了上述协议,因两人当晚已签订《协议书》,故在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对此未进行重复约定。

二、那么张某是否该给予葛某这笔补偿费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

葛某与张某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均认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张某在双方婚内与案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且案外人已怀孕,故双方为协商离婚而签订《协议书》,且在该协议签订不久即在民政部门了离婚登记,因此涉案《协议书》属于张某基于婚姻过错导致离婚而对于葛某进行损害赔偿的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对于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根据《协议书》,张某应给予葛某经济补偿100万元,如张某未能按期支付,则需将涉案房屋的一半补偿给葛某。

本案中,张某未按约定履行经济补偿义务,葛某有权要求张某履行。葛某、张某双方婚内无夫妻共同财产,葛某亦认可张某在婚内的工资收入情况为月均5500元,结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协议书》中对于张某应向葛某支付经济补偿100万元或者过涉案房屋一半产权至葛某名下的赔偿约定均过高,且涉案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屋,亦可能涉及案外人张某父母的相关权益,因此法院认为张某向葛某进行损害赔偿的方式以金钱补偿的方式为宜,故葛某要求判令其享有涉案房屋50%份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某应向葛某支付的具体经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张某对于双方离婚的过错程度、张某的经济收入、葛某受到的精神损害等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调整。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葛某损害赔偿款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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