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子:我有个朋友,最近遇到一件麻烦事。她最近怀孕了,她之前已经生了2个孩子,现在是三胎,她感觉压力很大,不想要这个孩子,希望做流产手术,可是她老公不同意。从法律上讲,我这个朋友可以不经过丈夫同意,擅自流产吗?
谭律师 :《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从法律上说,你朋友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流产,不需要经过她丈夫同意。
英子:不是男的也有生育权吗?妻子这么做是不是已经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谭律师:没错,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但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才行。
英子:现在双方协商不到一块了,这事妻子一个人真的能说了算?
谭律师:虽然夫妻都有生育权,但是由于十月怀胎、分娩都由妻子承担和完成,妻子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也就是说,妻子擅自流产,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英子:前几天我还看到一个新闻,一个老太太的儿子在车祸中丧生,儿媳将肚子里的胎儿流产,老太太向法院起诉儿媳要求损害赔偿。
谭律师:这种情况肯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就算是丈夫都无权阻止妻子流产,更不要说是前婆婆了。
英子:丈夫想要生孩子,妻子不同意就不能生,那丈夫的生育权如何保障和实现?
谭律师: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生育孩子,丈夫强烈要求生育,妻子坚决不同意。这种情况下,夫妻在生育问题上的分歧最终无法协调,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若妻子不同意离婚,丈夫向法院起诉,一般能获得支持。
英子:如果换一种情况,丈夫不愿意生,妻子想要把孩子生下来,妻子又没有工作,家庭全靠丈夫养家,这种情况下丈夫有权要求妻子堕胎吗?
谭律师:不可以。妻子有不生育的自由,也有生育的自由。丈夫强迫妻子堕胎,则是侵犯了妻子的人身权。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