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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代签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王先生是安徽省某县人,在该县拥有合法房屋,2015年,因为该县的棚区改造项目,王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王先生一直未与征收方就安置补偿数额达成一致,但拆迁方却趁王先生出差时将房屋强拆了,王先生回来后找到拆迁方理论,拆迁方却拿出王先生妻子签字的安置补偿协议,称强拆房屋是合法的。王先生只能针对县政府的强拆行为提起了诉讼。

晏清律师说法:

本案中被告主张拆除房屋系履行协议的行为,并未违法强拆,但是我们从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就可以知道签订双方为王先生的妻子和拆迁方,而实际上该房屋为王先生所有,主也是王先生,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所以王先生才是适格的被拆迁人,在王先生未授权其妻子代签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与王先生的妻子签订协议,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中对于签订主体的要求,其强拆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那这个案例是否能说明他人代签的安置补偿协议就一定无效?当然也不是,其实确认合同是否有效除了从签订主体是否合法分析,也要看合同是否是被拆迁人的真实意愿。本案中如果王先生妻子的代签行为是王先生委托授权的,那么该代签行为就有效。得到授权委托的签字人实际上行使的就是产权人的权利,与产权人自己签订协议并无两样。如果王先生的妻子未经王先生委托授权代签补偿协议,但事后得到王先生追认,那该协议仍然生效,如果事后王先生拒绝追认该协议效力,那么该协议应属无效。本案中王先生显然没有授权委托妻子签订协议,事后也并没有追认,所以该协议并不能发生效力,依此发生的强拆行为也属违法。

法院判决:

判决县政府强制拆除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