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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观点消息:(律师代持股协议书)律师事务所股份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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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配偶有权代表股东本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吗?现实中很多人对此都有疑问,尽管实践中这样的行为十分常见,但在法律上这种夫妻代签的股权转让合同却未必有效。但如果代签行为构成容忍型表见代理,则代签行为有可能是合法有效的。


【案情回顾】

2016年,A公司与B公司两次签订协议书,约定将A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B公司。协议中A公司股东王某、徐某、李某1和B公司股东李某龙、千某的签名,其中徐某的签名由其丈夫马某代签,王某、李某1的签名由王某的丈夫陈某代签。


但一年后年,A公司向B公司发送了通知,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于是B公司、李某龙、千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股权转让中,没有经过授权的家庭成员来代签,该行为是否构成容忍型表见代理。


在股权转让的纠纷中,夫妻关系不是构成表见代理中的权利外观,而当存在股东容忍自己的家庭成员未经授权的代签行为事实时,容忍行为可以构成表见代理的特殊形式的权利外观,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从而导致代理行为有效。


针对本案案情,首先,当事人双方于2016年连续两次签订相同标的、名称相同的协议。而这两份协议书都是由马某代徐某签字,陈某代王某、李某1签字。这就说明,当事人双方的行为是一个连贯的交易过程,因此代签的行为具有连续性。


第二,陈某拥有A公司的公章,这表明A公司的股东认可除法定代表人徐某外,陈某亦可代表A公司对外进行工作,而涉案的协议一直是李某龙与陈某来进行商谈。在此期间,A公司的三位股东从未对陈某出面商谈和这两份协议书的代签字行为提出过异议。


第三,在A公司向B公司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中,也没有否认陈某、马某的代签行为,说明A公司及其股东当时对代签行为是知晓并且认可的。


第四,夫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在一方处置另一方如此巨额的财产时,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不符合日常的经验法则。父亲在不告知儿子的情况下,处分儿子的巨额财产,更不符合生活常理。


因此,这些事实可以表明,徐某、王某和李某1在2016年签订协议书的前后,都是知道他人未经授权代签股权转让合同的事实。他们完全有条件制止他人的代签行为,但是,他们没有未采取任何形式的制止或干预行为,而是任由该代签行为的发生,所以三人的行为构成了对他人代签行为的容忍,因此,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构成容忍型表见代理。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该代理行为有效。最后法院的判决也是认同了这一观点。


通过本案为大家总结了一下知识点:


容忍代理是表见代理的一种,它要符合表见代理的几个基本要件,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相对人出于善意并且没有过失;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然而,容忍代理与普通表见代理还是有不同之处的,它要符合一些特殊要件:一是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对无权代理的行为进行故意的容忍;二是代理权外观



【浩云小结】

在股权的转让中,股东的家庭成员代签行为,如果没有取得股东的明确授权,一般属于无权代理,但是,这里还要考虑该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被代理人容忍家庭成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那么股权的受让方就有理由相信代股东签字的行为人有代理权,此时构成容忍型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