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周洁(女)与张宇辉登记结婚,2012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证时,只登记了周洁一人的名字。后来两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感觉无法继续生活,今年年初周洁打算卖掉房子,与丈夫离婚。5月份,周洁找到经营房屋中介的朋友孙某说想卖该套房屋,并将缘由告诉孙某,孙某找到想买房子的宋先生,告知该房屋是周洁和张宇辉夫妇婚后购置,现周洁想出售,宋先生看房后比较满意,与周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周洁出具书面声明,声明该房屋售出后发生任何纠纷均由周洁一人承担。此后,宋先生支付了房款,并了相关手续。10月份张宇辉得知房子被卖后,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无权私自处置,便要求双方撤销合同。买房人宋先生认为,他与周洁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达,而且房屋的相关手续中只有周洁一人的名字,拒绝了张宇辉提出的要求。多次协商未果,张宇辉准备将周洁和宋先生起诉至法院,他咨询:妻子独自卖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荣盛: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有的财产购买的房屋,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都应属于夫妻共有。本案中,该涉案房屋所有权虽然登记为周洁单独所有,但为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周洁出售房屋应告知张宇辉并取得其同意。买房人宋先生经中介告知,已知房屋涉及张宇辉利益,其不知道张宇辉是否同意就签约购房,不具备第三人善意购买的条件,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应无效。
(张艳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