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直是个有争议的话题。司法实务中不乏法院判决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例。
何X律师2011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双方签订了专职提成律师职级及薪酬确认表。2020年何X律师认为律师事务所违法解除聘用合同、欠付工资、侵害名誉权,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关认为不属劳动纠纷,不予受理。何X向法院告诉,一审法院认为:何X系提成律师,与律所之间并未有身份隶属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律所与何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何X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何X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受律所的管理、指挥或监督,无法证明其与律所之间存在身份隶属关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X申请再审,省高法(2021)鲁民申6952号判决认为:“律所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但是律所与何X建立的是否是劳动关系还取决于双方合同关系的认定,并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建立的关系均为劳动关系”,“何X为专职提成律师,其工资
上述判决及论理是否符合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呢?
我国对律师管理规范的立法相对说较早且较完善。
《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机构”。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依据法律规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从属关系。
《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保障本所律师和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劳动保障;(二)获得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第四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据此,律师事务所与本所律师是管理被管理关系。
《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行政部门可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法定管理职责及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产生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从劳动法角度对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关系的规定,经历了变化发展并在逐步完善中。
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条文中未明确律师所是否是“用人单位”,也没有律师所与本所律师关系的规定。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关系是工伤制度的基础,这是我国法律对律师事务所与在本所执业的律师是劳动关系的明确规定。
何X与律所纠纷案,法院一、二审、再审判决以“双方无劳动关系”,驳回何X的诉讼请求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1、“何X系提成律师,与律所之间并未有身份隶属关系”。
律师从报酬获取方式上可分“定薪律师”和“提成律师”(合伙制律所中的合伙人律师除外)。律所的主体律师是“提成律师”。根据《律师法》相关法律规定,律师与律所之间具有从属性及管理、被管理的关系。提成律师与律所未有隶属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2、“律所与何X建立的是否是劳动关系还取决于双方合同关系的认定”。用“双方合同关系认定”来确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显然错误。
2013《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经成为律所执业律师,律所委托律师工作之日起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的合同内容是否有缺陷瑕疵没有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证明,确定的是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是确立劳动关系成立的依据。何X事实上在律所工作多年,依法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并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建立的关系均为劳动关系”。
实务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在律所按工作时间得到固定工薪报酬的“定薪律师”与律所是劳动关系;工作报酬按件提成的“提成律师”与律所不是劳动关系。200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认为“定薪律师”是劳动关系,“提成律师”不是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 。
4、“何X为专职提成律师,其工资
律师业务有律所分配,大部是自己承揽,但这两种
依据《律师法》等法律规定,从律所与律师“劳动关系”出发:
律所应强化管理意识,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律所规章制度建设,提高律所管理水平,改变普遍存在的管理松懈的现状。律师应摒弃“自由职业”观念的影响及对管理的负面情绪,以律所主体的身份促进律师事务所适应社会发展,实现管理现代化。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律师事务所应增强“劳动关系”意识,根据当地政府具体要求,依法履行“用工单位”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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