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经营,雇主是否要承担连带工伤赔偿责任?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问题:
陈律师,您好!
我父亲今年55岁,在煤矿受到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我父亲是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在山西省一个煤矿工作受伤的。我姓尹。
雇主是周小波,周小波雇佣的我父亲干活儿受伤的。
雇主周小波借用的是一个浙江某劳务公司的资质和名义与煤矿签署的承包合同经营的。
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上注明的公司都是浙江某劳务公司。
据说浙江某劳务公司好像是一个空壳儿,也没有给我父亲缴纳过工伤保险。但雇主周小波个人却很有钱。
请问陈律师,是否雇主周小波和劳务公司要一起承担连带工伤赔偿责任?
因涉及隐私,以上均为化名。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尹先生。
雇主借用劳务公司资质对外经营,应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工伤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周小波不具备与煤矿签订承包合同的资质,违反法律规定借用或挂靠劳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并招用您父亲干活儿,关于您父亲的工伤保险待遇,雇主周小波应与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备注一: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的被借用或挂靠的公司与雇主承担连带工伤赔偿责任的成功案例参考:
1、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1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
2、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9民终1212号民事判决。
除以上两个案例外,还有一些省的高级人民法院支持雇主承担连带工伤赔偿责任,大家可以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即可。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555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