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张雪锋 文章转自:iCourt法秀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的定义。“工程变更”是指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调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增减工程”。工程变更会导致工程造价变化,因此,在办理涉及工程款纠纷案件时,必须审查案涉工程的工程变更情况。审查时,需从工程变更含义、变更范围、不同变更情形的调价规则及变更程序等 24 个角度进行。
一、审查案涉合同的工程变更约定
(一)审查要点
1、审查案涉合同就工程变更权的约定(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2、审查案涉合同就工程变更范围的约定
3、审查案涉合同就工程变更程序的约定(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4、审查案涉合同就变更指示执行的约定
5、审查案涉工程实际变更程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6、审查案涉工程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实务提示
1、工程变更的概念
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决定了发包人的招投标方案往往存在某方面的不足。随着工程的进展和对工程本身认识的加深,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常常需要对工程的范围、技术要求等进行修改,形成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当合同状态改变时,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所采取的对原合同文件的修改补充的一种措施。
2、工程变更权的行使情形
变更权按照权利的分类可以归于请求权。一方面,包括了请求人的权利,如发起变更的主体,提出变更的权利等;另一方面,规定了对于变更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有权批准相关事项的主体完成审核与批准。通常情形下,施工合同中变更的发起包括四种情形:
( 1 )发包人基于对功能的使用、规模标准等方面提出新的调整要求提出变更;
( 2 )设计人基于设计文件的修改提出变更,并以设计变更文件的形式提出;
( 3 )监理人认为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技术经济事项的处理不合适,提出针对原合同内容的调整;
( 4 )由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该建议获得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可以变更形式发出。
3、工程变更的分类
根据变更的内容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设计变更,该类变更需要经过设计人审查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第二类为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直接审核并批准的其他类变更,即不需要设计人审查,由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批准的情形,包括产品型号、规格、工期变化等方面。
但无论如何,施工合同所指的变更权的最终决定权仍然集中于发包人,即需要发包人进行批准,只是在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的环节上表现为均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而已。
4、变更权形成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前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第二,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向原设计审批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设计变更手续,发包人擅自进行的对设计文件的修改,影响到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根据《建筑法》第 54 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5、工程变更的适用程序
按照《 2017 版施工合同》 10.3.1 、 10.3.2 的规定,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内容。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6、变更指示的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变更指示后,应当立即安排安排人员认真分析,并作出是否立即执行的决定,如果变更存在不合理性或错误,承包人应立即提出异议,并附加合理化建议或不能执行的技术资料、详细说明等。承诺人接到变更指示且准备执行的,应当及时将与变更有关的估算、工期影响、现场安排、技术措施等内容提交书面报告至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关于变更估算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审核批复,并与当前工程款一并予以支付。发包人和监理人逾期不批复变更估算报告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估算报告。
(三)裁判依据——《 2017 版施工合同》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二、审查工程变更范围
(一)审查要点
1、审查是否更改了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审查是否存在增减、取消合同中任意一项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3、审查是否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顺序、时间
4、审查是否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5、审查是否存在施工条件的改变
6、审查设计图纸是否修改
7、审查是否存在因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引起合同条件变化或工程量增减的情形
8、审查是否存在因招标工程量清单计量错误的情形
9、审查是否存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错误情形
10、审查是否存在因变更引起项目特征变化的情形
11、审查工程变更的原因
(二)实务提示
工程变更的范围包括: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增减合同中任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顺序、时间;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发化。
(三)裁判依据——《 2017 版施工合同》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 )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 )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 )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三、审查并掌握各种变更情形下调价规则
(一)审查要点
1、审查是否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发化
2、审查工程变更是否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发化
3、审查发包人提出的变更或非承包人原因是否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
4、审查是否存在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引发清单变更的情形
5、审查案涉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否存在缺项或漏项
6、审查案涉工程清单工程量是否发生偏差(工程量计算错误)
(二)实务提示
1、工程变更调价规则
工程变更势必会引起工程价款调整,工程价款调整办法和调整程序在施工合同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办法调整;若施工合同没有约定,则需遵循一定的调整规则和调整程序。为此,《 2017 版施工合同》 10.4.1 给出了变更估计原则,即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 3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 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同时《 2013 版清单计价规范》也有类似规定,该规范第 9.3.1 规定:“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①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 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 9.6.2 条的规定调整。
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③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④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 上述《 2017 版施工合同》及《 2013 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即是俗称的变更估计三原则,办案律师除了掌握上述原则以外,还须掌握各种具体变更情形下的调价规则:
① 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发化处理规则,上文中已经涉及,此处略过。
②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发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③ 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时应按下列规则调整:当发包人提出的变更或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得到的收益未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其他任何可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④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引发清单变更的计价规则: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意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根据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以上工程变更调整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因变更引起项目特征变化的,按照新项目特征计价。
⑤ 工程量清单缺项或漏项引发变更的计价规则:
⑥ 清单工程量发生偏差(工程量计算错误)引发变更的计价规则:
2. 变更估计程序
在了解变更估计程序前,需厘清变更估价与变更执行的关系。通常认为,变更构成新的意思表示,在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履行过程中新的意思表示未达成一致时,新合同尚未生效,无关乎履行。因此,按照一般规则,变更估价与变更执行的关系存在程序上的先后顺序。
首先,承包人应确认变更是否可以执行。如果可行,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编制变更估价申请,附具有关变更估价的具体资料、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其次,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其合理性,并提出审核意见。如对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计申请有异议的,应立即回复承包人进行相应修改后重新提交。
再次,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 2013 版施工合同》即启动默示条文规范,即视为发包人以沉默的方式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三)裁判依据
1、《 2017 版施工合同》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 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2、《 2013 版清单计价规范》
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 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 9.6.2 条的规定调整。
(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 =( 1 -中标价/招标控制价)× 100%( 9.3.1 - 1 )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 =( 1 -报价/施工图预算)× 100%( 9.3.2 - 2 )
(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 3.1.5 条的规定计算。
( 2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 9.3.1 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 9.3.1 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 项目特征不符
9.4.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 9.3 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9.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 9.3.1 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2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 9.3.2 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 9.3.1 条、第 9.3.2 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6 工程量偏差
9.6.1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 9.6.2 条、第 9.6.3 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 9.3 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 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 15% 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 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 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 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