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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百科报道:农民如何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是否属普惠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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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发放的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的特点和经营管理水平,采取"宜社则社,宜户则户"的办贷方式。

贷款条件

合作社向信用社贷款的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依法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3.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有关材料;

4. 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5. 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欠息;

6.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经过年鉴的贷款卡;

7. 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作社社员贷款的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

2. 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必须在信用社的服务辖区内;

3. 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5. 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

6. 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额度分别根据信用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综合还款能力和经营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7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年;

利率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具体优惠幅度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及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经营项目超出其所属农民展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的,不享受规定的优惠利率;

担保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采取保证、抵押或质押的担保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采取“农户联保+互助金担保”、“农户联保+农民展业合作社担保”、“农户联保+互助金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

用途

1、购买大、中型农业机具;

2、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社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物资的资金;

3、专业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

4、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

5、专业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需求;

6、其他合法用途。

注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2006年10月31日在全人大十届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通过的,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生事物,农民合作社作为对提高农民发家致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并已成为一种新型的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扶持这一新生事物过程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在对有贷款的农民合作社走访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给各种农民合作社贷款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认识和操作方面误区,亟待引起改进和关注。

1、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合法合规性,谨防“空壳社”

这种披着合法外衣的有名无实的合作社实际上等同与“空壳社”,其成立的目的就是获取国家优惠政策补贴,套取项目资金和银行贷款,其行为已严重影响到其他正规合作社的诚信经营和健康发展,威胁到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安全,因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合规性,在积极支持正规合作社经营发展的同时,要坚决将披着合法外衣的“空壳社”阻隔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体系之外。

2、关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的有效性,慎防问题严重无发展前景的合作社

尽管大部分合作社制定了章程,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等必要机构,但由于成立时间晚,经验不足,不少合作社在具体运作和发挥效能方面存在许多严重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合作意识薄弱,缺乏为社员服务精神。

②缺乏实质性的民主管理。

③内控制度不完善。

④盈利模式和盈余的分配方式存在不足,部分合作社利益分配混乱,股金分红和利润返随意性大,不能按成员的出资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进行盈余分配。

⑤抗风险能力弱。主要表现为:经营规模小,注册资金不足;会员以个人身份接触市场,市场适应能力弱,经营风险大;内部合作不紧密,缺乏凝聚力,形不成利益共同体;资金缺乏,项目资金及优惠补助不能及时到位;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各种风险保障措施(如农业保险)不能及时跟上,阻碍了合作社发展壮大。

3、防止农民专业合作社挤占挪用会员贷款和变相套取银行贷款

如某养牛合作社所辖牧业园,银行承诺向牧业园内每个农户贷款30万元,贷款取得后作为进入园区的条件,农户要将其中的 10万元贷款交给园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其余20万元农户才能用于买牛及在园区内养牛的费用支出;又如某养鹿合作社,前身是以养鸭为主的村集体组织,在前些年套取某银行贷款后,养鸭产业化为乌有,银行的养鸭贷款成了呆死帐,现在摇身一变又成了养鹿合作社,该合作社现已取得部分贷款,并还要银行增加信贷支持。

4、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审慎发放农民合作社贷款

面对众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在积极扶持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审慎发放贷款:

一要严格做好贷前调查工作,对农民合作社合法合规性及运作的有效性进行严格贷前调查,包括成立的合法性(机构场所、会员构成、章程、营业执照情况)、运作的合规性(入社退社情况、民主管理情况、为社员服务情况、盈余分配方式等)、发展前景、诚信状况、市场风险等进行详细的贷前摸底调查,形成详尽的贷前调查报告,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壳社”、有严重问题的合作社和变相套取银行贷款的合作社要坚决排除在外;

二要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存在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成立或聘请相应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贷前信用和市场风险评估,对不具备实力、不诚信的高风险合作社要审慎贷款;

三要严格把好审核关,成立专门的合作社贷款审核机构对合作社贷款进行多方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农民合作社的合法合规性、运作的有效性、是否存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及是否存在变相套取银行贷款和挤占挪用会员贷款的问题等等;

四是做好贷后检查和后期帮扶工作,积极防范贷后资金风险;

五是树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典型,对有一定实力、合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完善、运行良好、有发展前景的合作社在信贷资金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以点带面。

贷款方式

第一条

合作社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第二条

按“宜社则社、宜户则户”原则,合作社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可办理对社员农户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条件达到要求的可办理合作社贷款。

第三条

信用贷款。

(一)

合作社信用贷款:

指农村信用社通过对合作社资金实力、经济效益、经营管理以及偿债能力等的评估,确认其信用优良,能履约清偿债务而发放的贷款。合作社贷款按照“调查-评级-授信-用信”的流程办理,评级授信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指引》执行。

(二)

社员农户信用贷款: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第五条 以保证方式申请合作社贷款的,应当提供供威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签署合作协议的担保机构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 以抵押方式和质押方式申请合作社贷款和社员贷款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威宁省农村信用

社担保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贷款,借款人与农村信用社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需相应签订抵(质)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借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必要时应当由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抵(质)押权的设定、抵(质)押物及其估价、抵(质)押额及抵押期限、抵(质)押物的占管及处分等,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威宁省农村信用社担保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