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律师与客户之间订立的法律服务合同基本上是格式化的法律服务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刑事辩护合同、法律顾问合同等等形式的法律服务合同。这些合同文本基本上是各律师所自己制作的格式化合同文本。司法局、律师协会给予的合同范本只是起到指导作用,并不是一定要按照此范本来制定各律师所的法律服务合同文本的。
由于律师所相对比客户具有优势地位,所以律师所所以给你的合同文本对于律师所来说比较有利。有的律师所指定的法律服务合同文本,相对比司法局、律师协会所以给你的合同文本进行了很大部分的阉割。一些客户应当享有的权利消失了,自己的一些义务也去掉了。显得合同不是那么公正公平,也很不完善。
我的观点是法律服务合同要公正公平,尽善尽美。我完全根据我们当地司法局、律师协会提供的文本来制作本律师所的法律服务合同。对于范本中存在不足的部分,来不断完善。
因为我们作为正式执业的律师,在具体工作中,更加能够认识到法律服务合同中不足的地方。不能墨守成规,苑于上级部门提供的范本之中。我对于律师业务实行不断改进中。有时基层司法局过来检查工作,对于我没有按照上级部门,提出过异议。基层司法局的有些领导对于律师的具体业务,终究是不太熟悉的。我的观点他们也予以了认可。
我觉得我们律师的法律服务合同,不同于保险合同、房地产合同;我们的合同具有很大的自主性,相对比比较简单。即使是比较简单的合同,我们也要把它订立的公正公平,内容完备。一点不完备的地方也可能引来不必要的麻烦。我们律师所售出的法律服务是想永远的,可不是一锤头的买卖,能骗一次是一次的。律师要想立信与社会就不能搞坑蒙拐骗的勾当。
这件事看起来是件小事,但是如果做出了这样的约定,能够极大预防今后纠纷的发生。
假如说律师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律师通知委托人过来领取判决书,而客户没有及时领取判决书。等过了上诉期后客户才过来领取判决书。但是客户又要想上诉。那么是否存在这样的情况律师交付工作成果的地点没有约定的缺陷?如果遇到较真的客户,律师可能就会又麻烦了。
我的意思是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工作成果的地点。我的建议是约定律师交付工作成果地点在律师事务所。并且约定律师通知客户的方式;如果律师按照客户提供的通讯方式,客户无法收到律师的通知地风险应当由客户来承担。
客户一般的来讲是会通情达理的,但是另类客户也是存在的。我有的时候是为客户上门提交法律文书,可是客户尚拒绝接受。有的时候好心是没有好报的。我们在订立法律服务合同时将所有事项订立得非常清楚明白,对双方也是有好处的。
我们要改变以前的一种思维,订立合同时,稀里糊涂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纠纷不断。我们在订立法律服务合同时尽可能的繁琐一些、细化一些,将可能今后要发生的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律师尽量不要与客户发生纠纷。如果发生一次纠纷就会对律师的名声造成极大的损害。我们律师的执业名声就是律师的生命。
比如说法律顾问合同服务的地点最好选择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可能有很多单位喜欢在单位进行。这个事项尽量通过双方协商,也可以一部分时间在律师所内进行,另一部分在企业内进行。在律师所内进行,律师具有地利的优势,并且律师也可以发挥最大工作效率。也可以节省工作时间。假如说你去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企业主往往也要尽地主之谊,请你吃饭,既耗费了人家的精力,也耗费了人家的财力。偶尔一次可以增进感情,过多打扰反而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