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如下: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条是关于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归属的规定。
一、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或受托人都可能在合同的履行基础上进行后续开发形成新技术成果,本条即是规定由此形成的新技术成果如何确定权益归属,原则是:合同有约定的,优先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定,则新技术成果归完成人享有。
二、适用本条时应当首先明确新技术成果系无雇佣关系的民事主体之间因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交易行为引发的技术成果权属争议,而非是否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争议。
三、本条所指的“约定”,一般仅指技术成果相关的财产性权益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人身性权益通常不能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发生转移。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