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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新闻消息:工程补充协议,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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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回放

为建设“农贸综合市场及南环路配套项目”,河南洛阳市某县相关部门拆迁办公室和某县农贸综合市场及南环路配套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于2014年7月9日与小钊协商拆迁小钊的商住房,承诺2年内交安置房和门面房,结果没有交房。


2018年1月16日,某县相关部门与小钊重新签订协议:按照原拆迁协议约定地理位置,2020年6月30日向小钊交付安置房;如到期不能安置,某县相关部门自愿按照商品房价格折合成现金一次性支付小钊,补偿价格以符合财政政策的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补偿面积以拆迁确定的安置补偿面积为准。为此,小钊诉至法院,请求某县相关部门按协议履行。


庭审中,某县相关部门答辩称,答辩人已按照协议约定向小钊支付了相关费用,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实现了与房屋交付相同的居住效果,实际上已经对其进行了适当的补偿;目前涉及小钊的安置房所属工程项目推进顺利,争取早日完工交付。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某县相关部门需履行与小钊2018年1月16日签订的协议。

签订征补安置协议却不履行,该怎么救济?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本案中,某县相关部门与小钊2018年1月16日签订的协议,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行政协议的范畴。双方应按协议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某县相关部门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属违约行为。小钊要求某县相关部门履行协议,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签订征补安置协议却不履行,该怎么救济?

03 京尹律师提醒

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双方应按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一方未履行,属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