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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追踪解读:绿色食品标志,冒用绿色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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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文登区网络经营者威海飞乐贸易有限公司,因销售3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夹心海苔,依法被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

日前,文登区市场监管局先后接到3起消费者投诉,反映在威海飞乐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的网店上购买的夹心海苔,外包装上印有“绿色食品”标识,涉嫌是商标侵权产品。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夹心海苔系外地某厂家生产,因“绿色食品”标识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正式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经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核实,海苔生产厂家并未获得使用“绿色食品”标识授权,而威海飞乐贸易有限公司则辩称其使用的标识除了“绿色食品”标识以外,还附加了“非油炸A级食材字样”,并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实际上威海飞乐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的“绿色食品”标志足以误导消费者,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上图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

下图为威海飞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夹心海苔外包装使用的绿色食品标识

威海飞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代发货的方式销售夹心海苔,没有对所销售的海苔外包装上“绿色食品”标志的真伪进行鉴定,虽然该公司主观上没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但是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同样违法。鉴于威海飞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数量不多,且及时下架了该商品,按照惩教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文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该公司1000元的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