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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了解:温州市司法局,温州市个人破产制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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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获悉,该市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尝试破产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分离,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改革。

据了解,温州市全国率先开展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试点。2019年8月,温州中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设立“执清”案号,作为正式案件类型上线;同年9月27日,指导平阳法院顺利办结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该案被称之为“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截至目前,温州两级法院共计立“执清”字号案件35件,涉及执行案件231件,涉标的额11.9亿元,现已办结“执清”案件22件,其中11件成功清理结案。

“目前破产案件办理中,法院需要同时承担司法裁判职责和行政性事务管理职责,所以有一种说法是‘破产法官既要办案也要办事,既要开庭也要开会’,职责不够清晰也影响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发展。而司法行政机关既有司法行政管理职能,是法律服务类行业主管部门,自身又具备丰富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这次制度探索中,市中院和市司法局通过认真研究协商,确定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涉及的部分行政性事务管理职责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介绍。

为此,温州以“府院联席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形式,对公职管理人制度这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予以了明确。“纪要”共十五个条文,涉及公职管理人的管理、公职管理人指定与更换、公职管理人职责以及工作保障机制四个部分,确定公职管理人由“个人担任,机构管理”。

为此,温州市司法局专设了破产公职管理人工作处,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部门。该部门将履行对公职管理人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等职责,确保个人债务清理、债务人信用修复前的行为监督、案件档案保管等事务落实,公职管理人则由司法行政机关中具有从事法律职业资格和公职身份的人员担任。

同时,“纪要”允许公职管理人聘用必要工作人员,如果不会给债务人增加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决定,如果增加费用,则需要法院对其必要性进行审查后予以许可。法院依据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更换管理人。公职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及时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的监督。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等应当终结集中清理程序的情形,应及时出具法律意见书申请终结程序。聘用人员费用、公告费等必要费用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从企业破产援助资金支出。

据悉,温州中院和市司法局还将指定专人负责,通过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走访调研等,及时解决公职管理人履职中的重难点问题。同时引入社会律师参与,工作时间计入律师公益服务时间,表现优秀的,则在行业评先评优、政府法律顾问推荐等方面予以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