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初,镇江市民林先生在某品牌店买了一双鞋子。商标没有拆包装也完好,林先生由于个人原因不想要这双鞋子,于是找出发票想退掉,发现发票上第一条注明七天内可以退换货。于是找到店家要求退换货,但店家不同意,这是怎么回事呢?
镇江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商家出示了一张小票。该小票上的换货须知列举了几种情况:1、商品在未经使用、损坏、洗涤的前提下,在购买七天内可进行退换。2、每件商品只可退换一次。3、特价商品,恕不退换。4、所售商品依据国家质量三包规定进行维修或售后处理。商家表示,鞋子原价为536元,林先生以336元的特价购入,虽是特价商品,但仍享有正价商品的权益。不过,林先生买的商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是由于个人原因要求退换的,表示退货有些难。经过工作人员的协商,商家答应林先生可以调换店内任意商品。
镇江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特价商品是指那些质量无任何问题的产品,特价销售是商家为促销商品而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处理商品则是指那些产品质量不合格,本身具有瑕疵或因其他问题而滞销的商品。商家在出售处理商品时,若明确告诉消费者商品因有质量瑕疵而进行特价处理,消费者在知其原因仍然购买,商家可以不退不换。而特价商品仍然享有正价商品的权益———包退换、包维修。新《消法》中规定的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只适用于网购,而不适用于实体店。实体店的售后服务仍执行“国家三包规定”,即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有额外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商家承诺,否则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退货。
原标题:七天退换货是怎样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