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简易计税预缴税款是针对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而言的(小规模纳税人称之为“征收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下称《营改增有关事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地项目预缴税款
按照财税〔2017〕58号通知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项目,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案例1:假设A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2月1日承揽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总含税造价3090万元,采用简易计税办法,2月15日收到业主支付的预付款309万元。6月20日收到工程进度款206万元。6月25日支付分包工程款51.5万元。
对2月15日收到预收款309万元应预缴的增值税为9[309÷(1+3%)×3%]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9
贷:银行存款9
对6月收到进度款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6÷(1+3%)×3%=6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206
贷:合同结算——工程款2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
对扣除分包款影响的应纳税额为1.5万元[51.5÷(1+3%)×3%],会计分录为: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支出5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5
贷:银行存款51.5
此时,在会计核算上形成应纳税款的金额为4.5万元(6-1.5)。
缴纳税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4.5
贷:银行存款4.5
尽管预收款与收取进度款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相同,但是按照会计核算和所得税法的要求,对收取进度款应当分摊的预收款应当列作当期收入,预缴的税款也需要转销抵减当期的应纳税款。因此,在简易计税法下收到进度款时需要对相应的预收款和预缴的税款进行调整。
以上述A建筑公司为例,在收到206万元进度款时,应转销的预收款约为20万元[309×(206÷3090)÷(1+3%)],应转销的预缴税款为0.6万元(20×3%),会计分录为:
借:合同负债——预收款20.6
贷:合同结算——工程款2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0.6
同时,冲销预缴税款抵减当期应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0.6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0.6
异地项目预缴税款
由于异地承揽项目不是异地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所有异地项目的款项收支业务机构所在地财务部门都要在当月处理完毕,即异地项目应预缴的税款必须在当月缴纳,并在当月核算,其他相关业务的处理与上述相同。
仍以上述A建筑公司为例,6月25日支付工程款51.5万元仍为分包工程款,对预收款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9
贷:银行存款9
对收取进度款应缴纳的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206
贷:合同结算——工程款2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6
对扣除分包款影响的应纳税额为1.5万元[51.5÷(1+3%)×3%],会计分录为: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支出5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5
贷:银行存款51.5
对收取的进度款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4.5
贷:银行存款4.5
调整预收款及预缴的税款时
借:合同负债——预收款20.6
贷:合同结算——工程款2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0.6
同时,冲销预缴税款抵减当期应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0.6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0.6
一般计税兼营简易计税项目的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下称《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营改增有关事项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同时,《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营改增有关事项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点、第(七)项第6点等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跨县(市、区,海南省不含税金额小于500万的项目除外,下同)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按照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同时,《营改增有关事项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4点、第5点还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按照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适用简易计税项目(包括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劳务)不但在预缴税款时扣除分包款,在最终申报确认收入计税时也允许扣除分包款。
案例2:B建筑公司承揽的项目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老项目、清包工及甲供材项目)。2021年6月确认一般计税项目收入300万元,另支付分包款45万元、异地项目预缴增值税2万元。确认简易计税项目收入200万元,其中:老项目收入60万元(支付异地分包款20万元,预缴增值税0.6万元)、清包工项目收入40万元、甲供材项目收入100万元。发生进项税额26万元,其中一般计税项目17万元,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9万元。
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6万元[9×(60+40+100)÷(300+200)]。
一般计税项目应缴纳增值税为2.6万元[300×9%-(26-3.6)-2],简易计税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为4.8万元[(60-20+40+100)×3%-0.6],合计B建筑公司6月份应缴纳增值税7.4万元(2.6+4.8)。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本地项目对收取的预收款预缴税款,异地项目对预收款和进度款都预缴税款。二是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收入和扣除的分包款不能混淆。三是预缴时销售额和扣除额均应当填报含税价,申报时的简易计税销售额应按不含税价填报。四是一般计税兼营简易计税项目的,申报时应分别填报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的销售额和税额。五是扣除分包款的凭证只能是工程费发票,不能是材料发票、运费发票、设备租赁发票,更不能是分包单位的工资表。六是预缴时应分工程项目计算应扣除的分包款,不同工程项目不能混淆。七是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虽然适用的征收率与计算方法简易计税相同,但在核算上将“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改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作者:邢国平;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平泉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