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来自国外的文学、影视作品中
经常会出现“私家侦探”的身影
比如“名侦探柯南”“神探福尔摩斯”……
但是在我国
“私家侦探”及其相关活动
是早就遭到明令禁止的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判决了一起涉及“私家侦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这些“私家侦探”受雇非法安装定位器,跟踪偷拍他人,非法获取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后出售获利,被法院判处了三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早已明令禁止
和有些国家允许私人侦探合法执业不同,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才具有侦查权。
李晓茂:早在1993年9月,公安部就曾发布《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
《通知》指出,对相继出现了一些民间“安全事务调查所”“民事事务调查所”“社会经济事务侦探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些手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分权力,已经产生了一些问题。为此,现决定: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二、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
三、要加强对公安系统内部人员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任何单位(包括公安、武警的院校、协会、学会)和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组织或参与“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工作。
涉嫌多重犯罪
打着“私家侦探”旗号承接“业务”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其中最常见的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诈骗罪。
和晓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所谓“私家侦探”,一般来说都是接受委托进行跟踪、调查和获取某些信息,而其中很可能涉及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明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上述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比如“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都属于情节严重,可见入罪门槛还是比较低的,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标准十倍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私家侦探”还可能涉嫌诈骗罪,比如接受委托后无法获取相关个人信息,而是提供了虚假的信息换取报酬,那么就可能涉嫌诈骗罪。
律师具有一定的调查权
《律师法》明确: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潘轶:其实,我国法律规定律师是具有一定调查权的。
《律师法》明确: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规定,律师具有一定的调查权,但行使这一权利有一些前提。
首先,必须是“律师”,即“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因此律师进行相关调查时,必须“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
其次,必须基于“委托”。也就是说,律师不能基于个人兴趣或者其他原因去进行调查,而是必须基于当事人委托。因此律师进行相关调查时,经常还需要持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最后,律师调查的必须是“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不能随意扩大调查范围,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无关的情况。
目前,各地还普遍实施了“律师调查令”的制度,对于有些需要人民法院收集、调取的证据,由法院授权律师进行调查。
重庆“私家侦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罚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私家侦探”受雇非法安装定位器,跟踪偷拍他人,非法获取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后出售获利。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向某等4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9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现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被告人向某出资成立“情踪”法律咨询公司,向某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法律咨询、婚姻信息咨询、销售摄影器材和安防设备等。2019年5月开始,向某以其成立的公司为依托,通过网络发布广告,招揽到“侦探调查”“婚姻调查”等业务后,安排被告人毕某、黄某、郑某、田某(另案处理)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采取在被害人驾驶的车辆上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跟踪拍摄,在被害人住处附近安装摄像设备等方式,非法获取被害人的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并出售给委托人,收取委托费、差旅费等费用。公安机关发现向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后,于2020年12月8日将向某、毕某、黄某、郑某抓获归案。向某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本案事实。
据查,向某等人非法获取8名公民的个人信息并予以出售,获利46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从向某等人处查获了手机、针孔摄像头、摄像机、硬盘、U盘等用于作案的工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毕某、黄某、郑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其中向某、毕某、黄某情节特别严重,郑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整理 | 陈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