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P1)
2. 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建设工程监理实施依据包含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P1)
3. 建设工程监理定位于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或动均为相关服务。(P2)
4. 建设工程监理性质可概括为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平性四个方面。(P2)
5. 服务性:工程监理单位既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也不直接进行工程施工;既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造价,也不参与施工单位的利润分成。工程监理单位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但不
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工程监理单位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科学性:
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独立性: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独立地开展工作。公平性:在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P2~ 3)
6. 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强制实施监理的工程范围、明确了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明确了工程监理人员的职责。(P3~5)
7.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五类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即:(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3)成片开发建 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 5 万 m2 以上);(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1)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P3~4)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P5)
9.(1)【揽活有过错、按监理酬金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改正,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
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 【故意犯错、直接罚款、不再停业整顿,直接降级、吊销】“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
签字的。”
(3)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 【不履行工作职责】“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5)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以上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5~6)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
不予注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P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