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
《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30日
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房地产评估等企业或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法定职责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实“黑名单”管理办法,并对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市场主体实行重点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黑名单”的认定、记录和发布、移除等工作。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通报等有效的司法、执法文书,进行“黑名单”认定。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内房地产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对查处的违法或失信行为,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在作出相应行政查处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或抄告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查处和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移交的违法或失信行为进行审查,将符合附件1和附件2规定的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按程序认定后列入“黑名单”。
第八条 房地产市场主体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失信行为按照有效期限6个月、12个月实施分类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黑名单”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具体情形,对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形成初步认定名单,并及时收集以下信息(因联合惩戒直接列入“黑名单”的相应信息从共享信息中提取):
1.企业或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企业或机构法定代表人(有关责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3.认定失信行为的司法、执法文书;
4.其他必要信息。
(二)信息告知。除因联合惩戒直接列入“黑名单”外,对初步认定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市场主体,认定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列入事由和认定依据,听取陈述或申辩意见。相关市场主体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其中对因联合惩戒的异议应当向推送共享信息的单位提出。认定部门在收到陈述或申辩意见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录入。经履行告知、申辩程序后确认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市场主体,认定部门在认定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录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法院裁判、行政处罚等依据依法被撤销或者变更后不符合适用情形的,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或者相关利益主体异议申诉书、证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主体移出“黑名单”。
在“黑名单”信息有效期内,严重失信房地产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且未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期满后自动移出“黑名单”,相关信息存入企业诚信档案继续保存,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黑名单”信息有效期限自其被列入名单之日起算。有效期内再次发生符合被列入“黑名单”失信行为的,在原管理期限的基础上先续期3个月后再起算新的管理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鼓励严重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方式修复信用。按照“谁认定、谁修复、谁负责”的原则,自列入之日起有效期过半后,严重失信房地产市场主体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且未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认定部门核实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经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将其移出“黑名单”,纳入重点关注对象进行管理。信用修复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市场主体,实施下列行业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商品房卖合同备案等,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受理、审批,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三)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取消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四)依法限制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前期物业服务投标;
(五)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六)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七)取消参加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评先评优资格;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市场主体,通过以下渠道按照《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的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一)将“黑名单”推送至“信用河北”信用平台;
(二)将“黑名单”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信用平台。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保证“黑名单”信息真实、完整。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采集、列入、公布虚假“黑名单”信息或篡改结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改〔201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表(期限6个月)
2.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表(期限12个月)
3.河北省房地产市场“黑名单”列入告知单
4.河北省严重失信房地产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
5.房地产领域严重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