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热点

今日干货报道:经济纠纷案例,昆明经济犯罪

阅读:

人民网昆明5月14日电 (符皓)“2020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坚持‘专案攻坚大要案件、全力打击多发案件、竭力办好民生案件、缜密侦办新型案件’的思路,向各类经济犯罪发起凌厉攻势,破获了系列大案要案。”在“5·15”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到来之际,5月14日,云南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0年以来云南公安经侦部门侦破的5起典型经济犯罪案件。具体案例情况如下:

案例一:昆明嵩明廖某某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2020年3月,昆明市嵩明县公安局立案侦办廖某某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经侦查发现,2019年至2020年间,以廖某某等4人为首的犯罪团伙,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组建多级代理,先后在云南、陕西、浙江、山西等地广泛发展下线,通过下线人员向在校学生、城市务工人员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之后利用购买的他人身份信息大肆开立银行账户、办理银行卡,并通过广东、福建、云南等多条物流通道偷运出境,作为洗钱、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收款账户。截至2021年4月,该团伙3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公安机关缴获银行卡560余张及手机卡43张、手机21部,查证犯罪团伙购买的公民信息200余条。

预警提示: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购买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提供给境外不法分子实施多种犯罪活动。对社会管理来讲,侵犯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从个人层面来说,公民个人信息遭受泄露,影响公民名誉权和个人信用。当前,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频发,犯罪团伙利用购买他人银行卡转移赃款。在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转卖或交与他人使用,以防不法分子将银行卡进行倒卖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法律禁止非法买卖银行卡,违者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曲靖陆良钱某某合同诈骗案

2020年4月,曲靖市陆良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经查,犯罪嫌疑人钱某某冒充某水泥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转让公司股权为由,诱骗被害人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先后骗取多名受害人定金及检修、技改费用等1600余万元。2021年1月,钱某某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并退还被害人。

预警提示:公安机关提醒,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签订合同协议是最普遍、最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在签订合同协议时,一定要高度警惕,避免陷入骗局之中。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主体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一是审查对方签约人的主体资格是否有效(是否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等)。二是审查对方合同主体的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情况、企业代理人以及虚拟主体等情况)。三是审查对方合同主体的履约能力(产业产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信用度等)。

案例三:昆明西山“3·25”非法经营案

2020年6月,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破获“3·25”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经查,以赵某君为首的11名犯罪嫌疑人自2000年以来长期盘踞于德宏州瑞丽市,以从事边境贸易为幌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2000余个境内外银行账户,非法向境内外人员提供人民币与缅币汇兑业务,以采用报价汇率与实际兑换的汇率差,以及按汇兑金额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等方式,向客户非法提供变相买卖外汇业务,在不发生真正的跨境资金流的情况下完成跨境汇兑,形成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网络,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预警提示:公安机关提醒,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外汇买卖,严禁通过地下钱庄、网络炒汇等非法交易场所和非法交易方式办理业务,以免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四:曲靖麒麟“1·17”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0年1月,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破获“1·17”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经查,以犯罪嫌疑人乔某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长期租住隐匿在麒麟区城中村的治安复杂民房内,以发展“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员、销售虚拟产品上线发家致富为诱饵,诱骗外省籍青年到曲靖参与从事传销活动。该犯罪团伙人员实行五级三阶制的管理晋升制度,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E五级,内部规定对A、B级成员称呼为“老总”,C级成员称呼为“家长”或“领导”, D级成员称呼为老业务员,E级成员称为业务员,已被骗至团伙内还未加入的人称为新人。目前该案已成功办结,乔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犯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5万元。其余30名犯罪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预警提示:以发展会员、加盟等名义要求交纳资金、购买产品、发展下线,并以下线所交纳的资金或销售作为报酬提成依据的,均属于传销行为。近年来,传销组织打着“资本运作”“爱心互助”“消费养老”“旅游直销”以及互联网金融等各种幌子,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或购买产品,实际仍是用拉人头方式骗取会员加入,其目的为谋取非法利益。传销害人害己,提醒广大群众警惕,谨防传销陷阱。

案例五:昆明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0年6月,昆明市公安机关依法对昆明某投资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等人注册成立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获取高额非法利益,在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及备案监管情况下,策划“委托理财”经营业务,并以代理“委托理财”“委托外汇投资”等名目,设计出不同期限不同收益的保本付息理财产品,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大肆招募业务员,在昆明各大公园、广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区,针对中老年人公开推销公司理财产品,并以“委托理财”“委托外汇投资”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协议,吸纳资金后自设资金池,直接收取客户投资款达数亿元人民币,涉及投资人数千人。目前该案已办结,20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预警提示: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基本手法。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以向投资者许诺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的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的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公安机关提醒,切勿轻信“高回报、无风险”的承诺,正规的投资产品收益和风险成正比,收益越高风险越大。面向公众普遍撒网式宣传,不设置投资门槛,不进行任何风险提示的投资项目,都蕴含巨大风险,要格外引起警惕。

本文来自【人民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及传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