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铺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一大进步,对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彰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汕头作为
自2018年5月1日起,汕头两级法院在刑事审判程序中依法为所有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的被告人指定辩护。
为切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基础上,汕头中院和市司法局联手制定《汕头市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和指引。该实施细则已于2020年1月15日正式实施。
该实施细则规定,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辩护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二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均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指定辩护与被告人自愿相结合
非强制辩护范围的案件,被告人拒绝指定辩护人的,可以不再为其指定
二审案件原则上只给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只对决定再审的原审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此举既保障被告人的刑事辩护权利,又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意愿,注重辩护的有效性,防止出现由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面扩展太大而出现提供的辩护不够有效的情况,保证案件审理顺畅高效。
明确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的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被认定为属于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而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院没有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推行专业化辩护
1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2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强化辩护律师权益保障
法院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
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由法院及时安排,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不予限制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
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对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依法审判和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投诉
明确辩护律师职责义务
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参加全部庭审活动,充分质证、陈述;发表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应当会见被告人并制作笔录,应当阅卷并复制主要的案卷材料;查阅、摘抄、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案卷材料,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签订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
律师涉嫌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核查后,通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