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报记者 陈标志 海口报道
“我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出于公平正义,情绪激动之下打了他(她)”“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但我认罪认罚”……5月7日下午,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安民警崔某、林某某涉嫌刑讯逼供罪一案。
据悉,被告人崔某、林某某分别为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原负责人。中国房地产报记者了解到,该案的源起是一起不良资产处置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后当事一方向海口龙华区警方报案,称另一方涉嫌诈骗。
作为无侦办案件权限的司法工作人员崔某,却跨区域越权限参与刑事案件审讯,并以殴打、体罚及侮辱等方式,对涉案的3名企业负责人、一名女律师进行刑讯逼供,其中致一人轻微伤的危害后果。作为侦办案件的主要负责人林某某,明知他人无侦办权限,仍违规允许其参与对案件的涉案人员进行审讯,也明知他人对涉案人员实施刑讯逼供,不予制止其违法行为并继续让其参与审讯工作。
那么,崔某为何要越权参与对涉案人员审讯?林某某明知他人无案件侦办权限而允许其参与办案呢?随着检察机关的公诉及人民法院长达8个多小时的庭审,谜团或将一一揭开。
2月27日,经党中央批准,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在京召开。这标志着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正式启动。在公检法干警专属12项罪名中,刑讯逼供罪就是其中的一项。据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机关人员称,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该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当天庭审持续了8个多小时,检察机关也派出干警等工作人员到庭旁听。本案将择日宣判。
企业女老板找民警“帮忙”
本案受害人之一的曾某某参加庭审
5月7日下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讯逼供案件。由于该案涉及两名领导岗位的公安民警,也引起了外界的广泛关注。当地检察机关也专门安排了部分干警等工作人员到庭旁听。
旁听人员依次进入法院大院
原定于下午3时开庭,但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在龙华区法院门前见到,中午1时30分左右,已有本案部分旁听人员早早赶到了法院门口。下午2时30分左右,大批旁听人员依次排队通过安检口,进入龙华区法院大院。由于旁听人员较多,本案庭审被安排在二楼的大审判庭。
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的两名被告人崔某、林某某也早早来到庭审现场。记者见到,庭审前,两名被告人手里均拿着一本印有警徽的笔记本,笔记本里夹着一叠纸质材料。身材高大的崔某站在被告席附近,双手反拿着笔记本放在背后;而林某某则坐在旁听席的第一排座位,将材料摊在桌面上,正在奋笔书写着什么。
依照庭审程序,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由于起诉书内容较长,公诉人花了10余分钟才宣读完毕。
据了解,本案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林某某涉嫌刑讯逼供罪,于2021年2月29日向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理起诉。
公诉机关经审理查明,2018年起,丁某某与古某某等人就海南某公司的债权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并进行了一系列的民事诉讼。后丁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希望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控告古某某等人诈骗其钱财。
记者了解到,上述民事纠纷诉讼活动,系一起不良资产处置而引起。古某某等人为另一方投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公诉机关称,因该案发生在海口市龙华区辖区,丁某某的妻子李某某便通过关系,认识在秀英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担任副大队长一职的崔某,希望崔某在该案上提供帮助。
为促成该案,崔某找到了时任龙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负责人林某某,向其介绍了案情,并介绍报案人李某某与林某某认识。据崔某当庭供述,其与林某某是警校的同学。
另据上述起诉书称,在此前的2019年5月29日,丁某某与妻子李某某曾到龙华公安分局报案,称其公司被诈骗1070万元。报案后,龙华公安分局一直没有安排和组织人员侦办。
女律师等4人遭刑讯逼供
虽然不在同一个管辖区域,但崔某还是擅自跨区域“办案”,并在审讯过程中殴打他人。
公诉机关称,为了让龙华公安分局刑警四中队负责人林某某重视该报案,作为在秀英公安分局经侦部门任职的崔某,多次与林某某沟通案情,并促成了林某某与龙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安排警力侦办。
在明知案件不属于秀英区警方管辖,崔某私自查询古某某的公司所在地,并提供给了林某某。2019年7月4日,林某某指派民警及辅警在海南省定安县龙湖镇将古某某、廖某某带回海口龙华公安分局。
当晚,作为秀英公安分局民警的崔某,参加了龙华公安分局刑警四中队的案情分析会。会后,崔某还会同四中队民警一起审讯涉案人员古某某和廖某某。上述起诉书记载,在审讯古某某过程中,为获取涉案人员认罪口供,崔某殴打了古某某,并侮辱性地将烟灰抖到涉案人员的身上。期间,林某某在审讯室目睹了崔某殴打过程,但未上前阻止。
之后,崔某在审讯过程中,也对涉案人员廖某某进行了殴打和侮辱,“廖某某嘴角被打出血”。
2019年7月9日,崔某会同龙华公安分局刑警四中队民警,将海南某投资公司负责人曾某某传唤至龙华公安分局。崔某在审讯过程中,同样采取殴打、体罚及侮辱等方式,使曾某某“最终承认实施了犯罪,并指证杨某某律师(女)教其伪造证据以实施诈骗”。
起诉书记载,2019年7月10日,女律师杨某某与曾某某的妻子庄某到龙华公安分局了解情况时,被带到了审讯室。林某某让崔某帮忙审讯杨某某。崔某到现场后,认为杨某某态度恶劣,便对其进行了殴打、体罚和侮辱。后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鉴定,杨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值得一提的是,公诉机关起诉书还记载,崔某等人在对曾某某、杨某某进行审讯期间,还违法让当事人一方(即报案人)李某某进入审讯室。本案受害人杨某某、曾某某当庭称,崔某殴打、体罚及侮辱他们方式的恶劣性,远不止起诉书上的记载,“李某某进入审讯室后,还用手机与其国外家属远程视频,让其家属看我的惨状”。但崔某、林某某对这一说法予以否认。
之后,古某某等4人被先后送至看守所羁押。
一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
5月7日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崔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表示没有异议,也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而被告人林某某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仅是一种违纪行为。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崔某对起诉书中的部分内容表示有异议,但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表示没有异议。他还在庭审中提及,有“领导”安排做这个案子。但面对受害方一再追问“是哪个领导”“叫什么名字”,崔某回答“忘记了”。在庭审最后陈述环节,崔某坚称古某某等人存在诈骗事实,“这个诈骗案至今还没有撤案,我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出于公平正义,情绪激动之下打了他(她)。”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辩称,他并没有叫崔某过来参与审讯办案,是他自己主动过来的;其本人没有参与殴打他人,崔某在审讯过程中殴打他人时,他也未在现场,事后得知情况后也对崔某进行了阻止。他认为,崔某“越界”参与审讯办案,也仅仅是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为证明阻止崔某的行为,其还向法庭申请了3名证人:一名当时参与办案的民警和两名协警。
另据起诉书称,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崔某到海口市检察院主动投案,并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林某某到检查机关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私自违规参与审讯等侦査活动。在审讯过程中,采取暴力殴打、侮辱、体罚等方式,对4名涉案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口供,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危害后果,应当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起诉书称,被告人林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侦査办理刑事案件中明知他人无侦办权限,仍违规允许其参与对案件的涉案人员进行讯问,又明知他人对涉案人员实施刑讯逼供,不予以制止且继续让其参与审讯工作,殴打3人以上,致一人轻微伤,纵容刑讯逼供后果的发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受害人一方在庭审中认为,崔某与林某某等人此前曾建立攻守同盟,企图掩盖犯罪事实,崔某见情况不妙时,才不得不向检察机关投案,其供述的犯罪事实避重就轻,没有如实向办案机关交待,且在法庭上也否认部分犯罪事实,不属于自首的法律范畴,恳请审判机关依法重判。
庭审持续至当晚10时许
当天庭审从是日下午3时许开始,一直持续当晚10时许。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被害人及被告人三方辩论激烈,受害女律师杨某某由于情绪激动,曾掩面哽咽,最后陈述过程中也不得不中断。审判长也安慰她“等想起来了(需要补充)再说”。
当前,全国范围正在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由于该起案件具有较典型的教育和警示意义,当地检察机关也专门安排干警等工作人员参与旁听。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