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月2日23时30分,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地方国营保合煤矿一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3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5万元。
一、事故单位概况
保合煤矿建于1974年4月,只有两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9万吨,1990年实际产量达12万吨,超过设计能力33%。全矿有两个采煤队,三个掘进队。一井走向长1280米,倾斜长800米,平均倾角14度。开采单一煤层,采高2米,有一个回采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一个残采工作面。该矿井为高沼气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通风,地面安装有两台主要通风机(一台备用),斜井提升,采用单钩串车提升方式,有2.5米绞车一台,平巷运输采用1吨矿车。近年实现利润为:1988年120万元,1989年180万元,1990年竟达480万元,三年交县财政385万元。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却是:安全设备极为简陋,工作面串联通风,风简漏风,机电设备零件残缺不全;安全措施经费挪做它用,安全事故屡有发生,仅1990年就出现两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一定的伤亡和经济损失;管理混乱,不安全隐患处处可见,1990年省、县煤炭管理部门对该矿进行了11次安全检查,每次检查都不合格,机电、运输、顶板、通风、瓦斯等都存在急待解决的严重问题。虽然上级主管部门一再提出严重警告,甚至命令停产整顿,但该矿领导敷衍搪塞,置若罔闻,只顾朝“钱”看。
二、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当日23时30分,由零点班值班井长韩某某主持召开班前会。23时40分工人陆续入井,挂牌领灯50人,入井37人。下午四点班入井49人,其中23时前升井20人,井下还有工人29人。两班井下共有工人66人。23时53分,零点班工人于某某等4人入井走到绞车道50米处的联络巷时,听到下面一声巨响,棚子发生倒塌,预感到要发生事故,便迅速升井。与此同时,在主要通风机房准备入井的工人王某某听到巨响声,估计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立即报告值班井长韩某某,韩某某马上到井口堵截工人不让下井,并向上级作了报告。此次事故造成53人死亡,12人受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调查分析,此次事故直接原因为该矿采煤工人违章作业酿成。该矿部分生产任务由浙江民工包工队承包,包工队民工为追求产量不顾规章,使用煤电钻电源线放炮,产生明火,引起长700米的长期严重漏风的独头平巷风筒与掘进上山处所形成的积聚瓦斯,遇火花发生爆炸。
尽管肇事者是包工队民工,但也暴露了该矿领导长期以来不问安全,盲目追求利润的思想倾向。该矿最惹眼的标语口号就是“争做百万富翁,千万财团”。全矿上下各级领导缺乏安全观念,也丧失起码责任心,以包代管,撒手不问。矿长长期不下矿井,对井下实际生产情况一无所知,主管通风的矿长和股长长期出外学习,井下安全无人管,甚至井长都不清楚井下瓦斯情况。井下瓦斯安检员严重缺额一半以上,现有的安检员中又有一半人对瓦斯知识一窍不通,另外一半也仅知皮毛,等于虚设,甚至安检员自身就携带火柴危险品上岗。违章作业比比皆是,习以为常。包工头一心只盯在钱上,主要为自己捞钱,视安全为儿戏。
四、事故责任追究
1.包工队负责人黄某某,不执行煤矿有关安全规定,违章蛮干负有直接责任,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瓦斯检查员董某某,负有脱岗、漏检的责任,给予开除留用,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3.通风股长穆某某,负有对右九路微风作业没有按时治理,对瓦斯检查员监督检查不力,给予开除留用,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4.机电井长李某某,负有对右九路电缆明接头没有及时处理的责任,给予开除留用,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5.值班井长李某某,玩忽职守,提前升井,工作失职,给予开除留用,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6.副矿长田某某,井下巷道布置不合理,通风系统混乱,扩大灾情,给予撤职处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7.副矿长金某某,对上级部门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没有进行整改,对安全工作监督不力,给予撤职处分;
8.矿长周某某,负有生产管理基础薄弱、行政管理混乱的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9.鸡东县煤炭局局长高某某,负有对煤矿安全工作监督不力的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10.鸡东县副县长白某某,主管全县工交企业,对煤矿安全隐患未能及时督促整改,给予记过处分;
11.鸡东县县长邓某,未能理顺煤炭管理体制,造成煤炭管理工作失控,给予警告处分;
12.鸡西市副市长张某某,对煤矿安全工作监督不力,近期全市连续发生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五、事故主要教训
保合煤矿的事故是严重的,其教训发人深省。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强调重视人们的物质利益,使个人的劳动成果和取得的经济利益相适应这无疑是极其正确的。但不顾一切一味向钱看,所付出的代价也是惨痛的。煤矿是危险性大的工作岗位,缺乏安全观念的干部不能担任领导之职,应进一步完善承包责任制,承包人必须对承包任务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