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632X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稽 罚 〔2023〕 1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检查情况
你单位主营业务是不动产租赁经营,从业主承租房屋、再转租给客户取得收入。你单位每月向租户送达《收款通知》,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收款等方式收取租金、水费、电费、管理费等。根据向第三方取证结果和金融机构反馈的资金查询结果,证明检查人员在你单位现场取得的内部报表、银行日记账、纳税日报表、租赁情况一览表等反映了你单位真实的经营收入情况。上述电子表格数据与你单位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存在较大差异,你单位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营业收入但未如实记账,导致少缴税款。根据现场取得的你单位工资表及电子取证数据,与你单位代扣代缴申报情况对比,发现你单位未如实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1.你单位账外经营、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你单位2017年至2020年少报不含税收入222,914,695.66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在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单位于2016年5月11日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备案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有效期为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你单位在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不动产租赁收入233,194,903.36元,转售电费收入139,055,870.37元,转售水费收5,573,996.97元,其他收入4,581,044.07元,少申报增值税销售额(简易计税方式,适用3%征收率)2,187,857.34元,少申报增值税销售额(简易计税方式,适用5%征收率)98,635,699.35元,少缴增值税4,997,265.30元;少申报增值税销项金额(适用一般计税方式)122,091,138.91元,少缴增值税15,330,373.88元。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20,327,639.1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你单位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16,381.95元。还应补缴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证明你单位是纳税主体及其一般纳税人资格;(2)金三系统查询你单位的净入库情况,证明你单位纳税申报缴款情况;(3)你单位提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证明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4)你单位的内部报表、《客户一览表》、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单位的收入情况;(5)你单位与东莞市南城区三元里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恒发五金胶制品有限公司等签订的租赁合同,证明你单位用于出租物业的
2.你单位未如实记账核算、账外经营少缴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内部报表数据与银行日记账、收款通知单、银行流水数据对应一致,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但部分园区的租金、厂房修缮费用、水电费、转租介绍费等支出未在账内列支,该部分支出能提供佐证材料但无法提供完整的合法有效凭证准确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8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对你单位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你单位的经营范围属于其他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2017年度核定应纳税所得8,807,629.67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201,907.42元,已缴28239.20元,少缴2,173,668.22元。2018年度核定应纳税所得9,969,253.72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492,313.43元,已缴24,527.92元,少缴2,467,785.51元。2019年度核定应纳税所得10,541,392.81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635,348.20元,已缴215,796.09元,少缴2,419,552.11元。2020年度核定应纳税所得8,922,305.27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230,576.32元,已缴17,545.87元,少缴2,213,030.45元。综上所述2017年度至2020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9,274,036.29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是纳税主体;(2)金三系统查询你单位的净入库情况,证明你单位税费缴款入库情况;(3)你单位提交的2017年至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证明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 (4)你单位的情况说明、内部报表、《客户一览表》、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单位的财务情况;(5)检查人员现场取得你单位的银行日记账、出纳日报表等资料,证明你单位的经营情况及收支情况;(6)金融机构反馈的你单位及关联个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查询结果,证明你单位资金流转情况。
3.在你单位办公场所取得的工资表以及银行代发工资明细,与你单位代扣代缴申报情况比对,你单位存在未全员全额代扣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1月至12月应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合计332,928.25元,已扣缴939.77元,少扣缴331,988.48元;2018年1月至12月应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合计378,247.99元,已扣缴1,232.89元,少扣缴377,015.1元;2019年1月至12月应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合计102,775.81元,已扣缴480.87元,少扣缴102,294.94元;2020年1月至12月应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合计54,653.20元,已扣缴2,437.51元,少扣缴52,215.69元。2017年至2020年合计应补扣缴863,514.21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征管系统查询你单位代扣代缴申报缴款情况,证明你单位代扣代缴申报缴款情况;(2)检查人员现场取得的工资表和银行日记账等资料,证明你单位向员工发放工资、补贴、提成等情况;(3)金融机构反馈的你单位及关联个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查询结果,证明你单位支付工资、提成等资金流转情况。
4.你单位在2017年至2020年期间分季度向夏某萍、蔡某枝、王某明、夏某安、王某民等人员发放分红共计2,887,088.08元,但未依法代扣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你单位称上述5人原来是你单位的员工,曾在任职期间参与你单位的部分项目的投资,享有对应投资项目的利润分成权利,上述人员于2017年前已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六、八条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应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合计577,417.63元,已扣缴0元,少扣缴577,417.6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账外经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5,309,029.2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应扣未扣税款1,440,931.84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720,465.92元。
罚款金额(万元): 1602.949511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1-1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