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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资深发布:深圳劳动合同法,深圳一次性补偿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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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

自2019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335127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在计算个税时,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1、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
2、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需要扣缴个税,计算时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超过3倍以上数额的一次性补偿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指的是上年度职工的全年平均工资的3倍。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


取得了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不管补偿金是多少,是否需要缴税,都是需要申报的,您参考以下流程~
1、人员信息采集,状态选择“正常”,任职受雇从业类型选择“雇员”,然后报送人员信息;
2、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添加或导入一次性补偿收入信息;
3、点击“税款计算”自动计算税款;
4、点击“附表填写”→→“减免事项附表”,免税事项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当地工资3倍以内免税”,免税性质选择“其他”,填写免税收入后保存,与其他综合所得报表一起发送就可以了。
提醒:补偿金和正常工资是分别填写计算的,若没有工资,需要生成0工资后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