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计划,大连市拟于2月20日启动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资格审核有关工作。
受理范围
(一)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新申请家庭
1.符合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原廉租)的新申请家庭(包括符合民政部门认定条件的分散供养的三无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2.符合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新申请家庭;
3.符合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类的新申请家庭。
(二)保障资格定期复审家庭
2017年年底前申请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
(三)申请保障类别变更转换的家庭
1.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廉租转公租):
申请该类别转换的家庭是指原享受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原廉租)保障,由于退出低保等原因已停止享受保障,如符合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保障条件的,可自愿提出申请变更保障类别。
2.由城市无房家庭类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
申请该类别转换的家庭是指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无房家庭类保障(包括保障期限已满5年的保障家庭),如符合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保障条件,可自愿提出申请变更保障类别。
注意:凡是提出变更转换保障类别的申请家庭,均需待资格终审、公示通过后方可按变更后的保障类别标准享受补贴或调整差额房租。
(四)历年来已保障的实物配租家庭对资格有异议的申诉家庭
该类家庭是指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因在2014年至2018年资格复核申诉再审后,仍然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该类家庭中,如因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再次发生了变化,有可能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对保障资格进行再次审核认定。
注 意!
1.历年来实物配租不合格进行申诉的家庭,在审核期间仍需全额缴纳房租,待资格终审合格、公示通过后,按照新标准调整差额房租。
2.历年来实物配租不合格进行申诉的家庭,不允许将原申请人变更为其子女一家进行资格再审(原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去世,子女符合保障条件的除外)。
受理时间、地点
受理时间:2019年2月20日至3月31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诉家庭申请资格再审、类别转换的家庭在原申报时所属社区)
受理审核程序、时间节点
2月20日至3月29日
● 社区受理登记、扫描材料;
(受理范围中的第<二>类保障资格定期复审家庭仅对变更情况材料进行扫描并完成系统变更,不再填报年审表和留存复印件)
4月
● 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
5月至8月
●委托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收入、资产情况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最低收入类除外);
9月至10月
● 区级相关审核部门进行住房查验复审;
10月至11月
● 市住房保障中心终审、公示;
12月
● 按我市2019年度保障计划指标公开摇号;
● 摇号中签的家庭进行租房备案,未中签的家庭轮候,待下一年度继续保障。
补贴标准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
月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120元。
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租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为1人的无房户家庭,月补贴570元;
2人的,月补贴850元;
3人及以上的,月补贴1120元;
有房户家庭月租赁补贴额计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计发。
在甘井子区租房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为1人的无房户家庭,月补贴460元;
2人的,月补贴680元;
3人的,月补贴920元;
4人及以上的,月补贴1120元;
有房户家庭月租赁补贴额计算低于240元的,按240元计发。
2.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无房户家庭以及成年孤儿一人家庭,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50%予以补贴,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500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400元。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的有房户,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30%予以补贴,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300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240元。
3.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按照政府测算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10%予以补贴,即租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100元;租住甘井子区住房的,每个申请家庭予以补贴80元。补贴时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