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偷税漏税有什么区别?
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1.偷税罪和逃税罪一样吗?
目前,我国偷税罪已被逃税罪取代。
从通常含义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属于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之所以发生偷逃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偷税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不同,新刑法采用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
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并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此概括性描述显然比旧的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性质,将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
尤其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02
逃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
1)分层次处罚
针对逃税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
第一层次: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逃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逃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层次: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逃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层次的逃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2)对自然人逃税并处罚金
针对逃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逃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
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3)对单位犯偷税罪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一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4)对多次逃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逃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逃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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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举报案件追缴税款额度的大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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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税款3万元以上(含3万元)6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3000元至6000元;
追缴税款6万元以上(含6万元)10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6000元至1万元;
追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1万元至3万元;
追缴税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在追缴税款的10%以内给予适当奖励,但最高奖金金额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