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合同部摊上事了,听说还不小。原来有个合作方整了个“表见代理”的事儿,对方不认,准备法庭见,搞得经理火很大,都惊动公司法务部了。
啥叫“表见代理”?一起来看看。
表见代理:《民法总则》规定,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相对人进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合同法》规定,达成表见代理条件的,代理行为有效,签订的合同有效。
法律条文都是生涩难懂的,我们结合合同部摊上的案例来看就好懂了。
某老板长期获得某公司A授权,办理工程合同等事务。后来公司A因故未继续给其办理授权,但该老板利用以前关系好时,偷盖的空白页公章和法人签字,自己做了份授权委托书,与项目部签订了合同。现发生合同纠纷,公司A说未办理授权,不承担责任。
其实该案比较清楚,老板无授权,属于无效代理,合同无效,但是本案构成了表见代理的条件,属于表见代理,合同有效,公司A须承担责任。
要真正掌握分析原因,须得先了解一下代理制度和无权代理。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即个人、公司、机关、村委会等)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不能代理的除外。
代理的法律特征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
需要注意:1、代理人拥有能独立决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若没有这个权利,什么事都不能做主,那不叫代理,叫传达意思表示的使者。2、实施的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比如聚餐喝酒这种行为,不具法律意义,就不是代理行为。3、工程建设建设指挥部、项目部、监理站并不属于代理,属于受法人委派的下属机构,代表法人。4、工程建设领域法律规定不能代理的行为:《建筑法》规定禁止的转包、分包行为。
代理的实施一般都是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进行实施代理行为,常见的授权方式有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等。超出了期限和范围的代理行为叫无权代理,是无效的。对无权代理,《民法总则》中有详细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予以追认,一个月不答复视为拒绝,在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行为。
这点是合同部经常要擦亮眼睛监控的。比如:
某老板的授权委托书只是签订合同,管理施工,没有结算、收款的签字权,那结算就不能让该老板签字,需授权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方能生效。若我方没注意让该老板签字并已支付了,一经发现抓紧给授权单位发函,催告予以追认,即另出授权委托书追认该老板有结算签字、收款的权利,且已签的结算予以认可。在对方未追认前,项目部要以通知方式告知老板,已结算和支付的行为我方予以撤销,老板须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除非在一个月内获得追认授权。
物资部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会遇到介绍信的模式,可将介绍信视为授权委托书,与其签订合同,但签订的范围局限于介绍信中约定的范围,若超出范围也属于无效代理,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比如介绍信说兹介绍该同志前往办理水泥采购事宜,结果签了钢材采购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
表见代理是无效代理中的例外,属于无效代理中的有效代理。表见代理有三个成立条件,分别为: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本人存在过失;相对人善意。来看上面案例的分析:
1、老板未获得真正的授权,签订合同,属于无效代理。但由于其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公章和法人字都是真实的,授权书资料足以使相对人(项目部)认为行为人(老板)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构成了表见代理的客观条件。
2、老板利用与公司A的关系好的时期,偷盖了公章,属于公司A公章管理失职,存在过失。且该过失足以使相对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达。构成了表见代理中本人存在过失的条件。
3、虽然老板授权委托书。
以上三个条件达到,满足了表见代理的全部要求,所以该代理为表见代理,即有效代理,合同有效。
经分析后,好在问题不大,经理也松了一口气。但本案给合同部的教训是:在合同签订前,要做好授权委托书的审核工作。若授权委托书是老板私刻公章、代签的法人字,那结果就难说了;万一老板咬定项目部对造假情况知情而默许,那就更不利了。所以合同管理需要把控好几个方面:不允许代签字、默许的也不行;不对外盖空白章;合同内容不能超授权委托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