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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干货速递:法人代表的责任,法定代表人借款,公司要承担还款责任吗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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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王泓铭

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某日,王某因公司业务需要向李某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王某因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向李某借款20万元,借期一年。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向王某转账20万元,但王某未按约定还款。李某多次催要无果,故将A公司和王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王某对借款无异议,但认为公司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故不同意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经法院庭审调查该笔借款确实用于了公司生产经营。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与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且从借款合同和双方当庭陈述可以认定该款项用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生产经营,虽然A公司未在合同上加盖印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A公司与王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所借款项实际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时,公司将与法定代表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此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借款用途,并保存所借款项用于生产经营的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