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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新闻速递:动车组客运规程,2021年铁路司机资格考试安全规章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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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规〔2020〕15号)

第四条、聘用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企业应当为驾驶资格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学习、培训条件。企业应当对驾驶人员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应当定期对驾驶人员组织培训和考核,制定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保存培训考核记录。考核不合格的驾驶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企业应当对驾驶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国家对驾驶人员健康标准要求的,方可允许上岗作业。企业应当对驾驶资格申请人和驾驶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科学合理制定执乘制度,保证驾驶人员身心健康,并根据动车组驾驶人员的年龄、健康状况、技能水平等确定合理的执乘方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五条、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一)走私、贩卖或者吸食毒品的;

二)组织、领导或者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疾病,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

四)违章驾驶后未采取考核、教育、培训等措施的。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铁路机车车辆,不得将铁路机车车辆交由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不含经批准在相应申请考试机型上进行实际操作训练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下同)驾驶。

第九条、初次申请驾驶证,只能申请机车系列J9、J8、J7、J6、J5中的一种,或者自轮运转车辆系列L3、L2中的一种。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理论考试报名截止日期计算,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45周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健康检查规范》(TB/T3091)规定的健康标准,驾驶适应性测试合格,具有良好的汉字读写能力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含高职,下同)或者铁路相关专业中专学历;

四)、机车系列申请人应当连续机务乘务学习1年以上或者机务乘务学习行程6万公里以上。申请J9或者J8类驾驶资格时,申请人应当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学习1年以上且乘务学习行程6万公里以上;申请J7类驾驶资格时,申请人应当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机车车辆或者机电类专业,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学习行程20万公里或者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学习2年以上且乘务学习行程15万公里以上,或者连续担任动车组机械师职务2年以上且连续动车组机务乘务学习行程10万公里以上。

五)、自轮运转车辆系列申请人应当连续自轮运转车辆乘务学习6个月以上。

第十条、初次申请驾驶资格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完整填报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双面扫描至同一页);

(三)具有资质的健康体检机构,或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照《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健康检查规范》(TB/T3091)出具的近1年内的体检合格报告;

(四)本人学历相关材料;

(五)动车组机械师申请J7类驾驶资格时需提供动车组机械师任职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驾驶证: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驾驶证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驾驶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因撤销驾驶资格许可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驾驶证。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

(一)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驾驶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驾驶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国家铁路局及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和驾驶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依法查处。对高速列车驾驶人员和企业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四十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对本单位驾驶人员加强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安排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二)安排驾驶人员持过期、失效或者不符合准驾类型的驾驶证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三)安排存在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

第四十一条、驾驶人员和企业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材料。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驾驶人员保持驾驶资格条件情况;

(二)企业建立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情况;

(三)企业对驾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以及对聘用的驾驶人员的岗前培训情况。

第四十二条、企业发现本单位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许可存在应当撤销、注销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考试中心,考试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由国家铁路局依法作出决定并公告。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的,由企业管理人员初审合格后提交。

第四十三条、铁路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企业和驾驶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不得干扰驾驶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非法扣留驾驶证。

第四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驾驶资格的,国家铁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五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考试科目成绩无效。

第四十六条、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视情形处以相应罚款:

(一)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处1000元的罚款;

(二)因个人违章驾驶铁路机车车辆发生较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的,处1000元的罚款;

(三)将铁路机车车辆交由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的,处800元的罚款;

(四)持过期、失效或者不符合准驾类型的驾驶证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处6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驾驶资格申请、考试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一)对驾驶适应性测试不合格的申请人出具虚假合格证明的;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出具虚假乘务经历合格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健康体检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对不符合健康标准的申请人出具虚假合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形处以相应罚款:

(一)明知驾驶人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仍安排其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处1000元的罚款;

(二)明知驾驶人员患有妨碍安全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疾病,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安全驾驶行为仍安排其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处1000元的罚款;

(三)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铁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处1000元的罚款;

(四)安排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处800元的罚款;

(五)安排驾驶资格与准驾机型不符的人员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处600元的罚款;

(六)安排驾驶人员持过期、失效驾驶证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处600元的罚款;

(七)对违章驾驶人员未采取考核、教育、培训等措施仍安排其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处600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形处以相应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上岗前未对驾驶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的,处1000元的罚款;

(二)未建立驾驶人员管理制度的,处1000元的罚款;

(三)未制定岗位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的,处800元的罚款;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的,处800元的罚款;

(五)未定期组织培训考核的,处800元的罚款;

(六)对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未及时调整工作岗位的,处800元的罚款;

(七)非法扣留驾驶人员驾驶证的,处600元的罚款;

(八)发现本单位驾驶人员存在符合驾驶证撤销、注销的情形未按时报告国家铁路局的,处6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的;

(二)故意为不符合申请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成绩或者核发驾驶证的;

(三)故意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的;

(四)在办理驾驶资格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