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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看法头条: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民事答辩状可以反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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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民事答辩状是指被告和被上诉⼈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它是与民事起诉状和民事上诉状相对应的⽂书。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原告向第一审⼈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民事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二是案件经第一审⼈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

被上诉⼈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

2.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3. 案例

让我们看看现实中是如何操作的。

(2020)沪73知民初815号

当事人作为原告,在原告提交诉状后,被告并未提交答辩状,但是在开庭之前,向一审法官提交了其内容实质为答辩状的材料。

而一审法官认为该材料不属于答辩状,也不属于证据,因此不给原告,看似合理又合法。

但是,在庭审中,法官对该材料只字不提,也不向当事人就该材料中的任何观点进行询问,而被告庭审通过陈述毫无意义的内容消耗掉绝大部分时间,原告出于礼貌,天真地以为法官还会给机会,让原告进行对等的陈述,因而未打断被告的长时间的长篇大论,导致三个小时的庭审,原告方发言时间只有十五分钟左右,而此次庭审后不久就直接进行了宣判,根本就不给当事人充分陈述的机会。

而法官庭审时,除了程序性问询双方信息之外,基本上一言不发,不组织有效的庭审,放任被告长时间毫无意义的发言,也就是:

使用专利说明书背景陈述中,发明方案提出的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发明方案要去解决的这些问题的描述,用对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描述,反过头来去限制发明专利自身的权利要求,专利的技术方案就是要提出问题并要解决问题,却被用来反噬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这个强盗逻辑又是何其的荒唐!

比如:

专利背景陈述提到了银行等领域存在的问题和需求,然后,被告就一口咬定,本发明技术方案就只能用在银行,被告产品不属于银行业,那么就肯定不侵权。

而一审法官一言不发和放任,二审甚至还继续采纳了这个极其荒谬的观点,这是对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极度藐视,也是对天下发明人的赤裸裸的无情嘲讽。

尽管该庭审录像在庭审公开网可以检索到,但是三个小时的庭审,被裁剪到只有约22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说得非常清楚,判决书上也引用了该条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白纸黑字,清清楚楚,这么清楚无误的法条,但是就是一边引用该法条,一边又漠视和无视该法条。

在原告在整个一审过程都不知道该材料,原告对被告一方的观点根本不知,也毫无准备,而被告却知悉原告的观点,双方在未开庭就已经不对等。

即便如此,在被告方庭审也只陈述了该材料的部分内容、庭审根本未能充分辩论的情况下,一审直接进行了宣判,而判决理由全部来自于这个原告不知道的材料,甚至直接复制该材料大量文本,整个庭审辩论形同虚设。

判决后,通过阅卷查看被告在开庭前提交的材料,发现其内容是对原告上诉状理由的反驳,本质上完全属于答辩状的内容和范畴。

通过不在答辩期之内提交答辩状,并将材料换个名字在开庭之前提交,庭审不告知,也不就该材料询问当事人,但最终裁判又采纳该材料的观点,这公平?公正?

这种方式,造成了双方庭审不对等,还变相剥夺了原告方的辩论权,也造成法律观点突袭的效果。

同时,也完全规避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答辩状的规定。


4. 疑问

这样的一个操作,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二十八条,就这么简单地被完全规避了,那么,该操作合理?合法吗?

为何法官就是如何默契地配合,造成事实上就是达到了完美规避提交答辩状,却还能对法官造成影响的实际效果。

难道以后都可以这样操作,以规避提交答辩状吗?


5. 致读者

当事人知产维权四年,挫折无数,备受打击,一胜难求,遭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各种花样百出的不公正对待,维权之艰辛,既令人意想不到,也叫人大开眼界,这也和当事人数十年接受的国家的教育和观念相距了十万八千里。

凡事要讲道理,不讲道理,1+1也不会等于3,只会贻笑大方。

当事人的专利之路到底还能走多远?

专利诉讼,是对专利的保护还是权力的游戏?

如您认同,请帮助转发当事人的文章,感谢支持!

6. 结束语

当事人引用一句话:

“法律原本是公正的,但如果没有法官本于良知的适用,这种公正性将荡然无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