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机动车进去千家万户,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发生交通事故后,索要哪些赔偿?以及如何计算?下面小编为你详细解说:
一、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票据并结合病历及用药明细等,确认原告共支付医疗费。
需要提供的证据为医疗费票据、病历、用药明细、诊断证明等。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及病历记载的住院天数 天,按照沧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为X元/天计算,确定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为X元/天× 天= 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住院天数以病历实际记载天数为准。
三、营养费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酌定原告的营养期为 天,每日按X元计算,原告营养费为X元/天× 天= 元。
营养期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的时长确定。
四、误工费
根据《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酌定原告的误工期为 天。其误工费应按照X元计算,计算为 X元× 天= 元。
误工期的计算标准: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护理费
根据《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酌定原告的护理期限为 天,由 人护理,护理费按照X元计算,护理费为:X元/年/365天× 天= 元。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费的计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的计算标准: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六、伤残赔偿金
根据《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 级,原告定残之日时 周岁,其伤残赔偿金应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X元计算,赔偿 年,伤残系数为 %,为X元× 年× %= 元。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七、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定残之日原告之子 周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计算,赔偿 年,伤残系数为 %,为X元× 年× %/ 人= 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八、精神抚慰金
根据《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并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 元。
一般为50000元×伤残系数,比如伤残十级,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10%=5000元。
九、交通费
根据伤者的入、出院、鉴定等实际情况且根据票据,确定交通费。
十、鉴定费
根据鉴定费票据一张,确定伤者支出鉴定费数额。
十一、残疾器具辅助费
根据《解释》第十三条及残疾器具发票,确定残疾器具辅助费数额。
十二、车辆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及车辆损失评估报告书,确定车辆损失 。
十三、拖车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拖车费。
以上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的明细,但值得注意的是,评定上伤残等级后,才能获得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此三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