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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集体土地可以不同意征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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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许多地方农村房屋拆迁,都是打着"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村改居"等旗号,一方面没有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直接宣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国有土地,另一方面给农民的房屋拆迁补偿却又按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很低的补偿。

当农户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相关权益时,征拆部门多是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法律分析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认为村落所在地规划变更,农民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纳入城镇规划区范围,农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建制转变为城市居民后,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自动变更为国有土。然,上述主张是错误且违法的。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另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根据上述规定,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只有在被依法征收后,才能变为国有土地。

中征律师提醒

未经土地征收程序,仅仅是规划变更,将集体土地纳入城镇规划区范围,农民转变为城市居民,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并不能当然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只有在被依法征收后,才能变为国有土地。

指导律师

朱艳芳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

中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曾为诸多委托人进行维权工作,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案例不计其数。

本文作者

李 庚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

中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法学硕士,熟悉法律流程,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个人坚信迟到的正义那不是正义,追求真理和效率并存。对于工作认真、踏实,办事讲求效率,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