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一篇文章中提出了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生活养老问题,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有网友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把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自己再补交养老保险金至十五年,然后正式按国家规定领取退休金。我认为这个建议好,完全正确,非常有必要。下面我就这个问题具体分析一下,供大家评判和参考。
以九十年代为例,那个时候由于教师资源的大量缺乏,各乡镇场的中小学都招录了一些民办代课教师。那个时候的民办代课教师都是从高中毕业回去的,都是有文化有知识的实力派。在教学上都是实打实落的中坚力量。他们一心一意扑在教学上,勤勤恳恳,无怨无悔,默默无闻地奉献着自己的青春,为农村的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贡,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人才。他们的付出是当之无愧的,国家和政府应该对他们的劳动成果给予充分肯定。
原民办代课教师的辛勤付出是不容置疑的。在那个年代,在同一所学校,教师就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是有编制的公办教师,一部分是民办教师,还有一部分是民办代课教师。后来一些民办老师逐步地转为了公办教师。所以实际上只有公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两种。这两个类别的教师在工资待遇方面却相差甚远。在这个方面我是比较清楚的。那个时候,公办教师的工资大概在一千以上至二千不等。因为公办老师有职称工资。在九十年代初民办代课教师只有微薄的200元至300元左右,到了97年才只有400至500元。工资待遇相差2到3倍。
各位别急,接下来我为什么认为把“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解决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是非常正确,完全必要的呢?我认为有以下两点。
一是公办教师与民办代课教师同样的工作量,同样的教学任务,同样的为中国的教育事业无私奉献,贡献力量。凭什么公办教师退休有丰厚的养老金,而民办代课教师什么也没有?
二是在教学工作中,公办教师的工资比民办代课教师的高出一大截。代课教师在待遇上是非常吃亏的,把他们的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是完全合情合理的,这并不是提过高的要求。
基于以上二点,所以我认为应当把民办代课教师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然后把不足十五年工龄的,由个人补交养老保险至十五年。比如李军在学校教书代课十年,这十年应视为缴费年限。那李军还有5年怎么办,这很好办,就是李军自己再补交5年的养老保险金,然后到六十岁就可以按国家规定领取养老金了。
到最后,个人洋洋洒洒地说了这么多,不知道对还是不对?反正该说的说了,从不后悔。在此我再次恳请各级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办代课教师这个群体,给他们带来温暖,带来希望。